委託他人出席董事會是否有效,公司董事可以委託他人出席董事會嗎

時間 2022-01-25 06:05:14

1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但委託人承擔責任就好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答者注:

1、根據《公司法》規定,只要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行使了表決權,該董事行使的委託表決權在本次會議上表決有效;如在會議上行使了委託授權範圍外的表決權則無效,即是不能行使委託範圍外的表決權。

2、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開會10日前通知董事本次會議議題和議程,董事委託他人只行使通知上的相關議題表決權利的,則本次會議被委託人所做表決均有效;本次會議就不在會前通知議題範圍內的事宜做出決議的,被委託人在此範圍外的議題行使的表決無效。

公司董事可以委託他人出席董事會嗎

3樓:心羽財經

公司的董事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但是這個「他人」必須是公司的其他董事,而不能是其他董事之外的人,並且該董事還必須出具書面的授權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拓展資料

董事會會議是指董事會在職責範圍內研究決策公司重大事項和緊急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由董事長主持召開,根據議題可請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列席。不包括部分董事聚會商議相關工作或董事會僅以傳閱方式形成書面決議的情況。

董事會是公司的核心治理機構。

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發揮其職能的重要途徑,是董事會議事的主要形式。

董事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會議是履行董事職責的基本方式。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法定最低人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形成有效的董事會決議。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民主決策,法定人數應當超過董事會成員的半數。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份****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沒有明確限定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公司章程確定。

此外,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理、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董事會會議審議涉及公司改制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或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會議種類

與股東會會議的分類相類似,董事會會議也可以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或普通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

1、董事會定期會議是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確定的每年度定期召開的董事會會議。至於每一年度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在法律確定的限度內自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公司法》未作具體限制,由公司章程確定。

2、董事會臨時會議是指在兩次定期會議之間於必要時召開的、不定期的董事會會議。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股份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或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4樓:匿名使用者

股份公司必須委託其他董事(公司法112 條)。有限責任公司無此規定,以章程規定為準(公司法48條)。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可否委託他

5樓:匿名使用者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席董事會的可以委託他人出席,參照公司法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應注意的是委託物件為其他董事,第二委託書裡面應涉及委託代為行使表決權的內容,超出委託範圍行使的表決權無效。

6樓:匿名使用者

股份公司必須委託其他董事(公司法112 條)。有限責任公司無此規定,以章程規定為準(公司法48條)。

7樓:顯驛

樓上援引的公司法第113條(2023年公司法修改後應為第112條)適用於股份****,對有限責任公司並無此法定要求,即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可否委託非董事。

開董事會時,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會代為出席,

8樓:心羽財經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授權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拓展資料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會議的召集。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案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二、會議的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原則。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9樓:東南西北北

法條: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解釋:雖然113條規定,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授權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首先應滿足半數以上出席,才能再委託。按你的說法,這個董事會決議實際上是一個人決定的,嚴重違背了法人治理結構中所有權、決策權、經營權分離的初衷。

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出席,對「他人」有什麼身份要求嗎?

10樓:沒肚殺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人出席董事會。**人具有與董事同等的權責。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人沒有什麼身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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