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雲帳房企業版
高新技術企業、鄉鎮企業、農業生產行業、企事業單位技術轉讓、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等符合條件的都可享受優惠政策。
2樓:兆信防偽技術****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專案,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專案,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所列舉的產業和專案: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裝置,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積體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複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底,對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登出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專案;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專案,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是指《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專案。這裡電力是指核電、風力發電、水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發電,不含火力發電。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專案,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專案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訂,報***批准後公佈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的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訂,報***批准後公佈施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佔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該專用裝置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裝置;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裝置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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