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重整,銀行如何追索債權
1樓:孫超
依照破產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企業就可以獲得繼續經營的機會,企業暫時免除各債權人的訴訟和要求。
根據《擔保法》,如果是連帶保證,那就沒有問題,銀行做為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保證人,尤其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簽訂保證合同時沒有約定保證方式,那麼依照法律的規定,應該推定為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是一般保證,本來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應該停止一切債權行使,但《擔保法》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依照題中情況,可以找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法條:企業破產法》第92條: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畫,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畫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畫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畫的影響。
擔保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破產法對職工債權保護的措施
2樓:
你好。一、破產法中對於職工債權的規定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陪仿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破產申請書的內容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蘆返纖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三、義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根世檔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債權人的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四、管理人應履行的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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