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買斷工齡的問題,國有破產企業職工買斷工齡有法律依據嗎 具體應該按什麼給錢

時間 2021-05-07 20:01:22

1樓:匿名使用者

有 勞部發{1994〕481號

具體各個省可能不一樣,例如 魯勞社〔2002}44號

不知這些能不能幫你

2樓:

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企業在經營困難的情況下,與職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職工的補償金標準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資計算,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比如郭先生2023年全年平均月工資是1500元,那麼「買斷」工齡後一年的補償金就是1500元。最後,職工如與企業在勞動權益方面有爭議,可進行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國有破產企業職工買斷工齡有法律依據嗎?具體應該按什麼給錢?

3樓:墮落之後的繁華

買斷工齡是違法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買斷工齡是保障勞動者合理利益的一種有效手段,改革開放40年來的無數次的實踐證明了這一點。具體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給請。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

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採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4樓:方維

國有破產企業職工買斷工齡有法律依據。

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初期的一種處理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辦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也就是單位和工人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一般看工作時間工作年限,具體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走勞動仲裁。協商解決,應該不能低於勞動法制定的標準。 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佔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

破產企業的職工與買斷工齡的職工有什麼區別?

5樓:瀧焱達清雅

國有企業破產後,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檔案關係轉到勞動保障局失業代管處,由失業處**其它事宜!

工齡是不能買斷的,工齡的重要意義在於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你以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要了嗎?你不要也買不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你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仍然保留在社保機構)。所以,企業破產後企業自然會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界時你要求破產企業的清算組織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即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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