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需要什麼條件?怎麼樣成立?義務和權力是什麼?

時間 2022-02-01 20:05:22

1樓:是或不是呢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條件:1、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

2、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流程:

1、提出申請;

2、成立籌備小組;

3、籌備小組開展籌備工作;

4、召開大會選舉委員籌備小組;

5、申請登記業主委員會;

6、核准批覆。

2樓:漂泊的飯盒

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應按照建房[2009]274號檔案即《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執行。因此「籌備組成員可以由業主自薦,也可由業主推薦。最好的方法是由開始的發起人張榜通告,請業主在一定時間內自願報名參與籌備工作。

」以及「開會成立的可邀請區、縣小區辦和相關居委會的代表參加「等等說法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例如《指導規則》規定:

第九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應當在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後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代表擔任。

第十一條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籌備組應當將成員名單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協調解決。

等等。可見所謂」由開始的發起人張榜通告,請業主在一定時間內自願報名參與籌備工作。」的等等說法是無法可依的。

在依法治國的條件下,國家對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的條件規定是必須遵守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需要什麼條件?怎麼樣成立?義務和權力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業主

委員會成立

1、所謂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服務公司管理運作的民間性組織。

2、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基礎是全體業主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

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業主且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三、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3、依照法規、規章、規定負責有關公共維修**的續籌並監督其使用和管理;

4、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預算和決算;

5、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6、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7、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8、監督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9、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予以支援;

10、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四、業主委員會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

2、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執行業主共同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履行業主大會決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等義務;

5、按照規定和約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應當由業主共同分攤的費用。

擴充套件資料

業主委員會委員任職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5、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7、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8、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9、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10、品行端正無劣跡;

11、熱心公益事業。

5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援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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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佈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陣列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 3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4 具備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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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 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 規章 規範性檔案和業主公約 業主委員會章程 3 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 品行端正無劣跡 5 熱心公益事業。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陣列成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