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公司強行提高物業管理費

時間 2021-09-13 08:36:32

1樓:道源

根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標準規定,在沒有成立業委會之前,物業公司提高物業費需要經1/2以上業主統一後,方可提高,否則屬於違法。

2樓:馮鑠清

聯絡社群,立即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讓業主委員會解決此類問題。

如果來不及立即報告房管部門物業辦公室進行舉報。

3樓:匿名使用者

1.他提高物業費用,有沒有公告業主徵求意見(你們入住時候和物業公司有物業協議的),有沒有主管部門的物業費批文

2.找開發公司、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儘快成產業主委員會,自己做主

3.特別建議:如果物業確實幹得不錯,漲一點也還好,如果換了物業會更差的。(可以參考)

4樓:小七知物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規定,要解聘或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

即要求雙過半業主同意才能更換物業公司。

可以不召開業主大會,這個就比較困難。

建議你:如果物業公司有做的不到位的,你可以提出意見。或向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中心進行投訴。

要求改正。不要隨便更換物業公司,很多小區就是換物業公司越換越差,當然也有更換後服務質量提高的,這主要取決於業主委員會的「心」在哪。

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想要更換物業公司,建議你聯名小區業主,達到一定數量,最好是超過三分之二業主簽字同意更換。然後將聯名信送到社群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要求主持更換物業公司。

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公司,是否成立,是否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小區內成立的業主委員為是維護大家利益的非營利組織,它的作用是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經營上是否合理合法,並且沒有損失全體業主的利益。但是現在許多小區業主入住沒有達到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人數要求,所以還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但是一個小區是否成立業主委員會並不能與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用強行掛鉤。因為哪怕一個小區只居住著一個住戶,小區的基本裝置也必須正常執行,例如:

生活用水**、供電系統正常執行、電梯執行、環境衛生管理、冬天供暖系統正常執行等等......。您說上面的執行有哪一件不需要管理費用?所以在法律上不支援您的要求。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業主委員會可以組建嘛,只要有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就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需要去房管局備案),然後業主委員會就可以通過招標招聘方式更換物業公司。以沒有業主委員會作為理由拒交物業費是不合適的,物業公司提供了服務,交物業費是應當應份的。事實上一個新小區開始由於業主是陸續入住的,都得先有一個物業公司提供服務。

若確實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建議推動成立業主委員會,再由業主委員會招聘招標物業公司承擔小區物業服務,但是目前的物業費還是交了好一些。

新物業管理條例是否規定: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是否可以不交物業費?

7樓:兆健郗芳林

業主有義務繳納物業費,但物業沒有權利扣銀行卡

8樓:匿名使用者

新條例中沒你說的上述規定,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承諾後義務,業主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拒繳服務費的。

9樓:苦笑而過的海灣

不能!因為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如果大多數業主同意不成立業主委會的可以不成立,而且也不是物業公司可以組織成立,成立業委會的主體還是業主.可以成立業委會後要求物業公司公開收支明細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不成立業委會就可以不交物業管理費,業委會是小區入住人員達到60%以上就可以成立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可以不交,但是業主可以保持物業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的證據。更重要的是業主要團結呀

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小區可以聘請物業公司管理嗎

12樓:金果

可以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13樓:陝西譽誠

從問的這個問題上看的出,你應該是介入這個行業不久,專案前期一般都是開發商代表全體業主選聘或者叫指定的物業服務企業,說白了這個在小區動工之前,專案審批時需要的一道手續;後期物業公司一般都是原來甲方指定的物業公司,

當然了,因為這個原因很多業主炒掉物業公司的很多;假設因為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而炒掉的,就走了一般的程式就是小區會有一些人牽頭招標的形式選聘物業公司,實際上是就履行了業委會的職責,但是這種情況下,就是通過開發商認可的,也就是說,必須要開發商答應,這個事情第一步才可以辦成,這個環節很麻煩希望你謙卑的問問前輩們;

(備註:各個地區也不一樣)

下來也就是比較常見的;通過業主大會表決形成委員會,再解聘物業公司,這個地球人都知道;

14樓:手機使用者

你要先請物業公司

然後在成立業主委員會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但是得徵求多數業主的同意。

16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了一個前期物業服務的法律地位。

前期物業,就是由建設單位即開發商委託的。而前期物業的聘請,解聘,更換的權力在開發商。前期物業的界限,物業管理條例有明確的界定,就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

所有,業主委員會不是必要條件,但是也必須有業主大會來做這個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在新小區,需要提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需要考慮所有業主的意見,那麼在未交付房屋,業主還是開發商,開發商作為佔有相當建築面積的業主,他們的意見同樣需要考慮到。

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是不是業主可以有權不交物業費。

17樓:開實中小浩

不是這樣的,根據我國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是根據提供有償服務來獲取經濟利益的,

也就是說只要物業管理企業提供了服務而業主沒有合法的理由不的無故拒繳物業管理費

18樓:

當然不能這樣的,物業服務是有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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