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2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學生在學校受傷要區別不同的情況,要根據學生的年齡和學生受傷的原因來做不同的區分。
(1)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學校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2)已滿10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學校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受傷的學生能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證明責任在學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校外人員的原因而受傷,應由侵權人自行承擔責任。當受害人不能從侵權人處得到賠償或得不到完全賠償時,如受害人能證明學校在管理方面存在過失,則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在界定學生在學校期間時,應採取「門至門」的原則,即學生從進校門到出校門期間參加的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也包括在內,如學校或幼兒園有班車接送,則應以班車的門為限,包括上下車的保護。
3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39條規定,8週歲以下的小孩,在學校受傷的,除非學校能夠證明
4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學校對學生具有教育義務,雖然是管理者,但是不同於監護人。如果學校對學生的損害沒有過錯,學校就不承擔賠償責任。比如打架鬥毆致害,學校不賠,臺階鬆動致害,學校要賠。
5樓:滕法**
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怎麼處理?學校又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6樓:圓點楊鶴鬆律師
學生在學校課間玩耍受傷,學校是否有責任?
7樓:天下一劍
學生在學校,學校就是監護人,有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特別是為班級工作而受傷,學校必須負責**。
8樓:李
我孩子在學校牙被弄斷了一顆應該賠償多少錢?
9樓:弓雨安
學校都有買保險的吧,如果沒有買的話,現在基本上都有醫保的呀。在學校活動中受傷,肯定是學校有責任的,因為在學校後,老師就是監護人了
10樓:李剛山東
學校承擔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侵權責任,但是具體要承擔何種責任及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要看這位學生多大,10週歲以下的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兩類中學校要具體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請看《侵權責任法》38 39 條,學校承擔的一種是過錯推定責任 一種是過錯責任
11樓:北師張老師
根據《民法通則》的若干意見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不管是怎麼摔傷的,即使是其他同學推倒的,學校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學校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至於摔傷引發的疾病,如果是由摔傷引起的,那學校同樣要承擔全部責任。
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12樓:華律網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13樓:科技情報咖
這個需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侷限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2、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發生在學生在校期間。這裡的在校期間,應當作廣義理解,即不是僅僅指形式意義上的在校期間,而是在學校對學生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期間。
3、僅僅指學生受到的傷害事故,還要包括學生在校期間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這兩方面的人身傷害事故,都是學生傷害事故,都是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範圍。
從侵權行為法的角度研究,這種損害事實還應當表現為財產的損失,例如,醫療費的支出、護理費的支出、喪葬費的支出,等等。在人身傷害事故的損失中,要不要包括精神損害的損失
根據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1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學生在學校受傷要區別不同的情況,要根據學生的年齡和學生受傷的原因來做不同的區分。
(1)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學校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2)已滿10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學校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受傷的學生能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證明責任在學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校外人員的原因而受傷,應由侵權人自行承擔責任。當受害人不能從侵權人處得到賠償或得不到完全賠償時,如受害人能證明學校在管理方面存在過失,則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在界定學生在學校期間時,應採取「門至門」的原則,即學生從進校門到出校門期間參加的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也包括在內,如學校或幼兒園有班車接送,則應以班車的門為限,包括上下車的保護。
孩子在學校受傷,誰的責任,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是否應該負責任?
學生在學校受傷要區別不同的情況,要根據學生的年齡和學生受傷的原因來做不同的區分。1 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學校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 管理職責。2 已滿10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學校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
在學校打球受傷誰負責,中學生在學校打球受傷誰賠償
學校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7條是針對未成年人的,學校對未成年人在校內的傷害承擔 補充責任。如果有保險就讓保險公司賠 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檢視 回答針對上述情況,其一,關於學校是否要承擔相應責任要看情況而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 生活期間受到人身...
學生在學校擺攤,學生在學校擺攤
學校裡面通常是不允許擺攤滴 可以去學校門口,但是不要影響交通哈!至於城管,肯定是有的,你的裝置要比較能夠易容啊就不用怕了!他們一來,你直接變成揹包,拿個桌子就會學校了 不過創業有風險,需要一點點歷練啊 加油!你好 請問你是在什麼學校呢 現在社會很支援大學生創業 但千里之行 始於足下 我是大學生 曾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