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高手請進救命啊,法律(租借法)高手請進 救命啊!!!!!!!

時間 2022-01-03 03:36:03

1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要求.轉租人和租賃人可以經過合意簽定這樣的合同.況且你是同意他提出的條件,又不是處於重大誤解或欺詐、脅迫.合同是有效的了.

2我不太明白你所說的店主也是屋主是什麼意思?如果是在你租賃期間,和你籤合同的租賃人買下了房子,成為了屋主,這就好辦了,如果原本就是他的房子,那你就很難辦,要麼給他,要麼不租.

如果是我說的前一種情況,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撤消之訴,因為你是租賃人,在租賃期間,如果房屋買賣,你是有優先購買權的,而且賣的時候,需要提前3個月通知你.你如果沒有放棄這個權利,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年內提出,不知道的,保護5年.你就說不知道買賣.

把買賣合同給他撤消了,你用優先購買權購買了,不就可以了?可能是唯一的辦法了.

另外 ,以後不懂的地方就問,提前問,別亂籤合同.否則,那不懂法律為藉口請求法律保護,是不可能的.

2樓:

1、合同可以約定不得轉讓條款,只要雙方自願作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條款都可認定為有效,但可以按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比如租賃物不適合使用,危害承租人安全或身體健康等,你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返還租金、賠償損失等;

2、貨物所有權是你自己的,和合同簽訂與否無關,續約不續約不會影響到你的貨;

3、轉讓費的性質按照你的介紹推測應該不是租金,但是不知道你們當初籤合同的時候把這部分費用當作什麼付了,請說清楚;

4、如果合同3年到期,續約條件合適與否在於你們的協商了,相當於重新簽訂合同,如果他提出的條件你不能接受那隻能放棄了;

5、轉讓的問題已經在合同中約定,所以你們不能轉讓鋪面,況且合同到期,你們就更無權轉讓了;

6、如果房主繼續出租,並要求提高租金,則你作為原來的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承租權,但必須在租金**、租賃期限等主要條件相對平等的情況下行使。也就是說如果有其他人和你同時願意接受同樣的**和期限的你才能優先租用,否則如果別人出的**比你高或願意租的期限比你長等,你就不能優先租用了;

7、優先承租權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公平合理原則的體現,並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如果你們原來在合同裡沒有約定的,只能看對方是否懂法了;

8、按照你的說法,上一任店主應該也不是房主,所以,你可以考慮讓他出示房屋所有權和是否享有出租權的證明,如果他不願意租給你們,你可以要求見房主,證實他是否有出租權,如果房主也要求他不能轉讓出租,你可以和房主一起要求他退還租金給真正的房主,這樣他可能會有所退讓,但是,要提醒你,一旦他退讓了,也就說明他沒有出租權,這樣如果真正的房主來要你們的租金,他人跑了,你們也有理說不清了;如果他有證明,你就只能選擇是否接受他的條件了;

不知道回答滿意不,希望你能找到你想知道的,祝福你了

ps:是的,出租人有權決定是否改變出租條件,是否租給你,在你們合同期滿後,續簽就是重新簽訂合同,之前沒有約定的,你們的條件就是要重新協商的,我看,你還是和他好好協商一下,實在都不能接受,只能放棄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很清晰的回答你的問題

1。他是有權要求你們不能轉讓的,因為你們是租借,房子的實際所有人還是他。

2那個不叫轉讓費,而叫租借費,轉讓和租界是不一樣的,如果他要求你們還是3萬元,你們也願意的情況下,按實際看來也不過分的,因為第一次你們的合同3年就是3萬,其次是絕對合法的。

3你的問題你本身不明白,合同的意思就是在雙放平等,自願的情況下籤署的,你們的第一次的租借時間到了,他是有權選擇續約與否的。

解決的辦法很簡單,你如果還是想續約的話,他的要求是合理的,第2次還是3萬,如果下次是你說的5萬,10萬,你可以不同意續約,這1點法律是沒有規定的,只要你們雙放認為可以接受,那麼就可以了,如果你現在不想續約了,那麼可以讓他延長几天讓你們把貨物般走,如果你還想續約就只能和他商量續約金了。

最後根據你的要求,我可以很明確的說,如果你說的只有這麼多,都是真的,他確實1點有沒有違法,所以根本不可能用法律來回擊他,除過你的貨物可以要求他延長時間讓你們把貨物轉移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個問題:出租方有權利要求承租方不能進行轉租,再說你們當時是雙方約定的。

其他的問題統一作答:合同期滿,雙方沒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話,合同自然廢除。你方想繼續租用店面的話,就要和出租房就是房主,協商條件,如果怕他一直索要高額租金,可以與他簽訂長期合同。

續約需要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對方不續約,是合法的,這是他的權利。他提出高額租金,你可以不租他的店面,這是你的權利。如果你還想租用他的店面的,雙方協商下,以合適的金額為準。

要是他提出的條件太高的話,那無法續約。假如你們雙方當時沒有約定搬出日期的話,你可以要求一定日期的搬出時間。貨物是你的,他人強行搬出是侵犯你的權利的。

你要求的以法律回敬他,我想我做不到,因為他並不違法,只能有違商場原則。

5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轉租條件:

1.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2.應當訂立轉租合同可以是三方當事人共同簽訂也可以在出租人的同意下由承租人與轉租人雙方簽訂;

3.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另有約定的除外;

4.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原租賃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履行該合同的承租人義務;

5.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終止。

續租是可以以預設的方式進行的,也就是說在合同期滿後你繼續使用該房屋,只要出租方無異議,表示他預設續租,不必交納金錢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去告他了,完全是無理的要求

7樓:小可

找個律師,諮詢一下,人家那才叫專業

8樓:鬆寄琴

有空在這問還不如去諮詢專家,可以免費諮詢的地方有很多。

9樓:剪球蘿

租借人不得轉租,這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

租借合同是繼續性合同,雙方都有解約權。而且約期滿,可以不續約。

10樓:匿名使用者

1,你們是自願簽訂的合同,3年內不能轉讓是合法的,除非你能證明並非你的真實意願(即強迫或欺騙)。

2.租借期滿後租借人提出的要求你不能接受就放棄,又不只他這一家店面,去找別的啊。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是按照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所簽定的,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店面不得再轉讓,現在合同所約定的期限到了,你選擇只有要麼續約,要麼處理掉店內的貨物.

法律(租借法)高手請進 救命啊!!!!!!!

12樓:絲魁兒

你好,1、請問當初3萬多的轉讓費轉讓的是什麼?看來不是租金。所謂轉讓,所有、權就是你們的啦。

你們的東西,就算是不續租,你們也可以帶走的(如果可以帶走的話),他要求的3乭元轉讓費不合理的。

2、他要求3年內不能轉讓的是什麼?還是不能轉租?如果是不能轉租,那你們就不可以轉租的。

3、合同到期後,如果對方不續約,只能另找店面了。

4、如果續約,那最好約定租金多少,不要每年都要給他們升20%了。如果沒有約定什麼時候付,可以每年給他們支付一次(現在通貨膨脹,實際上是賺了)。

5如果到期後,你們繼續給他交租金,他收下的話(要留收據的,寫明是幾月份的租金),合同就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了。如果他要租給別人,要給你們至少三個月的時間搬出去。

1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上述的問題,是一個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和不得轉租的條款。這些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對於續約繼續繳納租金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哪有租房不給錢的道理。

對於租金的數額雙方可以約定,不能達成約定的,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租賃關係。

14樓:霜華已逝

合同約定的是合法的,但是合同到期了你們可以另找店鋪不要再租他的了啊

有法律方面的高手請進!!!

15樓:匿名使用者

暈~中國沒有一個成文的環境法法典,和環境法有關的都散見於各個部門法中,所以不好找呀!不過**可以以可持續發展為線索,預防為主防止結合為主導思想。

法律問題!!高手請進!~

16樓:匿名使用者

自留地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在女方出嫁到別的地方,不再在村子裡是要收回的,現在你小姑姑的地還在,做土地使用權人她應分得相應的徵地費用的。大姑姑地不在該範圍內,不應主張款項,因此費用平分是錯誤的。

即使村子給的**不合理,你們也無權不「賣」。你的描述看的出你們是農村居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你們僅有使用權。其實徵地費是對你們的一種補償,並非買你的土地。

17樓:葬心月夜

自留地屬於集體土地,**需要徵用個人或者集體土地的,都會給予一定的補償金(**會低於買賣土地的**)或者另外劃分一塊土地給你們,至於你的2個姑姑平分補償金是不合理的,因為你父親是這快土地的擁有者,補償金應該歸你父親所有而不是歸你家盞親帶故的親戚所有,另外再說明一點,土地的劃分個人是無權決定的,是有**或者集體決定的,你大姑分走的土地如果是他個人決定或者和你父親說了就分走,這種的分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完全可以請求**或者大隊把土地拿回來或者重新分配

法律高手請進

按照工傷處理。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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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們合同中的具體約定。如果說業主想要解約,那麼也應當給你一段合理的催告期限,只有在合理的催告期屆滿後你還是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是拿不出錢來才能提出解除合同。現在業主這麼做不合理。然後中介公司這麼做也不合理,因為作為中介,應當是促成交易,若是交易無法完成,等於說目的沒有實現,他是不可以要求收取中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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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 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 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 二 項 第 三 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