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才算觸犯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第四條

時間 2022-01-04 04:50:04

1樓:學法空間

1.勞動法第三十九條沒有第四款,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內容是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由於我國勞動關係的建立是以實際用工為標準,所以勞動者存在建立雙重或者多重勞動關係的可能,根據第三十九條的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在休息時間到其他單位工作(比如晚上兼職),導致經常遲到上班昏昏欲睡,或者用人單位提出不得兼職不改正的即符合該規定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應該指的是《勞動合同法》而非《勞動法》。

因為《勞動法》中的39條指: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而《勞動合同法》中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而觸犯條件就是:勞動者同時與多個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勞動合同影響到了第一個勞動合同到履行,比如因為完成其他廠的工作而耽誤了第一個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工作就屬於觸犯第三十就條之第四項規定。

而且,法律規定: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相關: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是什麼?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樓:關振翱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023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6樓:來自柏子塔舉目眺望的鴛鴦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讀】

本條規定的是,因勞動者的過失,在六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利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這些情形下用人單位需不需要提前3天或者提前30天才能開除勞動者?並不需要。

沒理由勞動者已經嚴重違規、營私舞弊,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還要繼續拖一段時間才能辭退。這六種情況分別如下:

第一種,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試用期本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互相考察的期限,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需要在此期限進一步內考察勞動者思想品德、身體狀況、勞動能力、工作態度等是否符合本單位的要求。試用期雙方的勞動關係也不像轉正後那樣穩固,如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當然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必須就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儲存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怎麼理解?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葉赫那拉聞多

提問者是個法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只有一部,沒有新舊之分。

4樓也是個法盲,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當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一陣胡說。

樓主可能得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9條如何理解。

筆者幫你解讀: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1,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3,解讀:不能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要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否則,違反勞動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已不在適用。勞動者日工作時間、周工作時間已適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5,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立法本意,及法律適用就是這樣。

9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能提供正常的工作時間,對部份人員放長假,這部份放假的人該如何維權?

10樓:蔡仲翰

一般針對的是不定時工作制,這需要勞動部門審批。例如今天工作十二小時,明天工作4小時的這類工作。

11樓:簡簡單單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你說的這條嗎?你的問題是什麼呢。

12樓:青年路青年

依照新法,舊法不用看。2023年以後都是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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