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稅收制度,中國古代賦稅制度是什麼

時間 2023-09-02 09:16:16

1樓:匿名使用者

0、春秋初稅畝:從春秋末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徵”、魯國開始實行“初稅畝”。

1、戰國秦漢時期:商鞅變法,地主土地私有制確立,相繼出現了貴族地主、軍功地主和商人地主。

2、王田制(王莽時期),把全國的土地更名為“王田”,歸國家所有,禁止自由買賣。

3、東漢魏晉南北朝時期:九品中正制度,使以大地主莊園經濟為特徵的士族門閥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發展。

4、屯田制(曹魏時期),國家用強制手段要求士兵或農民墾種荒地、生產軍糧或徵收田租的土地制度。

5、隋唐五代時期。門閥士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向以純粹租佃關係為特徵的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經濟轉型。

6、均田制(北魏至唐朝前期)均田制是在不觸動原私有土地的基礎上,把國家掌握的無主荒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農民耕種,農民繳納租稅並服徭役和兵役的一種土地制度。

7、宋元明清時期。以純粹租佃製為特徵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完全確立。

2樓:帳號已登出

國bai古代賦稅制度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總體du特點是:徵收的標zhi準由人丁向田畝、資產過渡;徵收的方式dao由實物地租轉向貨幣地租;徵收的名目由多種成分轉向單一貨幣;徵收時間由不定時發展為定時;農民服役由必須服役發展為可以代役。 中國古代的賦稅制的情況是:

1)春秋:“初稅畝”,這是中國田賦制度的開始。 (2)秦朝:

農民要把收穫物的2/3交給**作賦稅。 (3)西漢:實行休養生息政策。

田租為十五稅一。文、景帝時,多次減免田租。獎勵農桑,減輕自耕農的負擔。

昭帝和宣帝時期,繼續實行休養生息。漢朝是中國完整的封建賦稅制度開始形成的時期。 (4)北魏、隋:

租調製,在均田制的基礎上,由三長負責徵收租調,徵發徭役、兵役。 (5)初唐: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實行租庸調調法。

規定:受田男子每年向國家交納穀物2石,叫做“租”;交納絹2丈、帛3兩或布2丈4尺、麻3斤,叫做“調”;壯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替,叫做“庸”。國家有事增加徭役,加役15天,免去調,30天租調全免。

每年額外加役最多不超過30天,遇到災害。**根據具體情況減免租、庸、調。 (6)中唐:

由於土地兼併嚴重,原來的均田制被破壞。唐**宰相楊炎的建議推行兩稅法。其內容是:

取消租庸調和雜稅;②不分主戶和客戶,一律以現在的居住地為準登入戶籍納稅;③放棄按丁徵稅的辦法,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徵稅;④每年分夏秋兩季徵稅,夏不過六月,秋不過十一月。兩稅法改變了稅收的方式,由人丁稅轉向以土地財產為主要依據收稅,兩稅法也使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鬆弛。 (7)宋朝:

王安石實行募役法(廢除按戶等輪差服役制度,由**僱人服役,原來應該服役的民戶要交免役錢,有不服役特權或因貧困孤苦不服役的也要出助役錢)、方田均稅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稅漏稅)、青苗法(春季借錢給民戶,夏秋隨兩稅交還,加收利息兩分)、保馬法(令民間養馬,願者免除部分賦稅)。 8)金朝:金熙宗採取了鼓勵農耕和減輕賦役等措施。

9)明朝:工匠銀製度規定,工匠有固定的服役時間,不服役時可以自行從事商品生產;後來又規定,工匠可以納銀代役,使工匠有了較多的自由。張居正改革後。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是什麼?

3樓:精彩的娛樂達人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是:

1、春秋戰國時期。

由於鐵器大量作用於農業生產,導致大量私田產生。各諸侯國為了促使土地所有制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變,開始實行變法。春秋時期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徵”魯國的“初稅畝”。

尤其是魯國的“初稅畝”,開始實行按畝納稅,促使耕地由國有變為私有。

2、秦漢時期。

秦始皇統一全國後,頒佈“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農民自報佔有土地數,按定製繳納賦稅。

漢承秦制,賦稅制度基本沿襲秦朝。但漢與秦不同的師,漢初的統治者吸取了秦亡的教訓,被迫採取“休養生息”的政策。從漢高祖時期的“十五稅一”到文帝時期的“三十稅一”,農民賦稅負擔減輕,使得生產力有了較大的恢復和發展。

3、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一時期較為重要的賦稅制度為北魏實行的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頒佈《均田令》,主要內容是按人口老分配土地的制度。但僅分配國家掌握的土地,不觸動地主的原有土地。

與此同時還有租調製,即在均田令在受田的農民,每年必須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的租掉。租,即田租,繳納穀物;調,指戶稅,繳納帛或布。

4、隋唐時期。

隋朝一直沿用北魏的租調製,唐朝在隋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變。租庸調變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穀物,叫做“租”;繳納一定量的絹和布,叫“調”;服徭役期間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繳納絹或布代替,叫做“庸”。

在唐朝後期,均田制遭到破壞,國家頒佈兩稅法。每戶按資產繳納戶稅,按田畝繳納地稅,取消租庸調和一切雜稅、雜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納稅。

5、五代遼宋夏金元時期。

這一時期重要的賦稅制度是王安石變法當中的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方田均稅法是指**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戶佔有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

募役法是指應服役而不願服役的人戶,收取免役錢,僱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錢。這就減輕了農民的差異負擔,保證了生產時間。

古代稅收制度

4樓:律漸

法律分析:中國古代稅收制度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戶稅與丁稅)為 主,以商稅 (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稅收制度。 這一稅制,初步形成 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 隋唐時期,在均田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

到了宋、元、明、清時期, 隨著均田制破壞,土地兼併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 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合併徵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 酒等貨物稅徵收制度,從而使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中國封建末期國 家財政收入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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