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鏈家
如果房屋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即辦理完不動產變更登記,房子是不能隨便要回來的。但是也有例外情況,這裡主要討論兩種情況:婚前作為「彩禮」贈與和婚前作為「禮物」贈與。
一、婚前作為「彩禮」送給女方還能要回來嗎?
以結婚為目的,房產作為「彩禮」性質的,如婚約不成,有權利要回房產。但是若已婚,則不能要回。
案例回放:
男方小張和女方小王一見鍾情,經過一段時間交往後,小張為表示自己的結婚意願,將自己名下的房子作為「彩禮」送給小王,並進行過戶登記。但是往往事與願違,不久小張與小王感情出現裂痕並分手。這時小張提出小王應將房產返還,小王以小張自願贈與為由拒不返還,之後二人對簿公堂。
最後法院判決,小王應當返還小張贈與房產。
案例分析:
首先,單純以無償轉讓財產權為目的的贈與,是不能撤銷的。但小張明確是以結婚為目的而與女方小王進行交往的,其為了鞏固雙方的戀愛關係,在戀愛期間,男方向女方贈與房產,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即結婚履行則約定履行,婚約解除則約定解除。
而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即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按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受贈財產,受贈人則有將自己基於婚約產生的不當利益全部返還的義務。
法律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婚前作為「禮物」送給女方還能要回來嗎?
單純將房產作為「禮物」進行贈與的,一般不能擅自撤銷贈與。
案例回放:
「富二代」小李與女方小許熱戀。在小許過生日時,小李不惜重金為小許購買一套房產,作為生日禮物。但之後二人還是以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時小李要求小許返還房產。
協商不成小李上訴法院。法院最終駁回小李的請求。
案例分析:
結合第一個例子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差別,「富二代」小李作為「生日禮物」的贈與,屬於「無償轉讓財產權」為目的的贈與,並且不滿足《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三種可撤銷情況,故而不能任意要回房產。
戀愛期間贈與的大額財產,一定要明確贈與目的,保留是否屬於「彩禮」或者意義等同的證據。如資金轉賬證明、發票,能夠證明贈送行為與婚約之間存在聯絡的簡訊、qq聊天記錄等。
《合同法》
《婚姻法》
鏈家法務部對此文亦有貢獻
該內容只在北京適用
2樓:一老夫
這位知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房屋贈與:婚前送出去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3樓:鏈家
如果房屋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即辦理完不動產變更登記,房子是不能隨便要回來的。但是也有例外情況,這裡主要討論兩種情況:婚前作為「彩禮」贈與和婚前作為「禮物」贈與。
一、婚前作為「彩禮」送給女方還能要回來嗎?
以結婚為目的,房產作為「彩禮」性質的,如婚約不成,有權利要回房產。但是若已婚,則不能要回。
案例回放:
男方小張和女方小王一見鍾情,經過一段時間交往後,小張為表示自己的結婚意願,將自己名下的房子作為「彩禮」送給小王,並進行過戶登記。但是往往事與願違,不久小張與小王感情出現裂痕並分手。這時小張提出小王應將房產返還,小王以小張自願贈與為由拒不返還,之後二人對簿公堂。
最後法院判決,小王應當返還小張贈與房產。
案例分析:
首先,單純以無償轉讓財產權為目的的贈與,是不能撤銷的。但小張明確是以結婚為目的而與女方小王進行交往的,其為了鞏固雙方的戀愛關係,在戀愛期間,男方向女方贈與房產,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即結婚履行則約定履行,婚約解除則約定解除。
而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即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按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受贈財產,受贈人則有將自己基於婚約產生的不當利益全部返還的義務。
法律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婚前作為「禮物」送給女方還能要回來嗎?
單純將房產作為「禮物」進行贈與的,一般不能擅自撤銷贈與。
案例回放:
「富二代」小李與女方小許熱戀。在小許過生日時,小李不惜重金為小許購買一套房產,作為生日禮物。但之後二人還是以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時小李要求小許返還房產。
協商不成小李上訴法院。法院最終駁回小李的請求。
案例分析:
結合第一個例子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差別,「富二代」小李作為「生日禮物」的贈與,屬於「無償轉讓財產權」為目的的贈與,並且不滿足《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三種可撤銷情況,故而不能任意要回房產。
戀愛期間贈與的大額財產,一定要明確贈與目的,保留是否屬於「彩禮」或者意義等同的證據。如資金轉賬證明、發票,能夠證明贈送行為與婚約之間存在聯絡的簡訊、qq聊天記錄等。
《合同法》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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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內容只在北京適用
4樓:望覓雙
婚前贈予的房屋說不能要回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贈予合同撤銷需要有以下情形才可以:
一是,受贈人嚴重侵害贈予人或者贈予人的近親屬。
二是,受贈予人有扶養義務,但其沒有履行扶養義務的。
三是,受贈予人沒有履行贈予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從你說的情況來看,你是婚前贈予房屋,現在婚姻破裂了,不屬於上述可以撤銷贈予合同的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上來看,父母婚前為子女買的房產,如果房產的登記產權人是子女,實際上表明房子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登記一旦完成,相當於贈與已經完成,這樣就無法撤銷贈與,收回房子了。不過,這種問題可能還要多從倫理道德角度來分析,看子女是否願意返還。
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係儲存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可以先協調,如果不行就走法律程式。
6樓:有舍有得
這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是作為「彩禮」送出去的,最後沒有結婚分手了,這是可以要回來的;如果是作為「禮物」送出去的,就是贈與,這是要不回來的。
第一種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送出去的彩禮只要沒有結婚或已經領取結婚證但確未共同生活離婚時可以要回來。法律規定如下: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二種情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才能撤銷贈與要回房子: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或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如果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只要終止辦理手續即可,無須特別去要回來。
7樓:水月光中夢一場
婚前送房分兩種,一種是以結婚為目的,房產被作為「彩禮」性質的,如婚約不成,有權利要回房產;但是若已婚,則不能要回。第二種是單純將房產作為「禮物」進行贈與的,一般不能擅自撤銷贈與。
1.以結婚為目的房產被作為「彩禮」
案例:曉君與林蕭相親認識,後確認關係準備結婚,曉君將自己名下的一幢房產過戶至林蕭名下作為「彩禮」,但是在結婚前一個月,雙方感情因某些因素導致破裂,婚約解除。曉君要求林蕭將房產退還,林蕭以對方贈予為由拒絕退還,曉君一紙訴狀將林蕭告上法庭,最後法院判決,林蕭應當返還曉君的贈予房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單純將房產作為「禮物」進行贈與
案例:地產大亨c(男)與電影明星a(女)相識相戀,在熱戀期間,c購置一套房產作為禮物贈予a,不久後,c移情b,與a感情破裂分手。分手時c要求a返還當初贈予的房產,a予以拒絕,後對簿公堂,法院駁回了c要求返還房產的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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