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買賣合同是雙方出於自願的情況簽訂的.所以內容是雙方都同意的,而不是單方面的.
1.現成的合同範本基本上已經涵蓋了大原則,或省略了對建商較不利的細節.
2.現成的合同如果不完善需要修改或新增補充協議,內容也須雙方協商同意.
3.經協商同意後修改或新增補充協議可以打字或手改,只要手續合法.
4.買方可以選擇買與不買,賣方當然也可以選擇賣與不賣.退回合同顯然對您的補充協議無法接受.
5.賣房子哪有不想賣的道理?而您也想買房子?問題就出在這二十條補充協議,可能讓開發商感覺賣了要吃大虧,寧願不做這筆生意.
6.發現買房子是這等的大事,您跟售樓處或開發商互動卻很少?合同退回,總可以討個說法吧?連商量修改或折衷提都沒提就退了? 難不成這二十條補充協議可以媲美"南京條約"嗎?
2樓:七臺河李陽平
協議補充、協議變更、協議附件等,都須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意合才能成就,對方免談則失去了補充協議的成就條件。
如果確實認為主合同中有約定未盡事宜,不補充難以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時,可以申請合同變更。須看主合同對產生糾紛的救濟方式,如果是指定了仲裁機關則可以申請仲裁,如果是選擇了訴訟則用訴訟方式解決。
3樓:老爺孖
補充協議當然是雙方自覺自願的情況下履行的!!
如果開發商覺得你的補充協議不利於他們的話 那麼雙方就這個問題雙方協商 最好能達到雙方的理想要求是最好的!!
買房最主要是看房子喜歡不喜歡 如果是看中的話 在簽訂協議的時候只要對自己利益沒有受損的情況下應該是沒有沒有什麼大的問題(畢竟開發商也不會沒事找事做的應為你一個人的小問題兒大作文章的 畢竟開發商也是要面子的搞大了對他們沒有什麼好處的)
補充協議最好是列印 畢竟世事難料 萬一打起官司的話 列印的肯定比手寫的要具有法律效益!!
希望你能買到自己想買的房子!!!!
4樓:
現階段買房就像不要錢。只能用“瘋狂”來形容。
如果你非常想買,就得準備吃點虧。只要合同不是對自己明顯不利。就趕快接受吧。否則,你會遺憾的。
因為開發商現在不愁房子賣不掉,他不加價賣給你就非常不錯了。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不允許退房,可以要求退房麼?
5樓:hi漫海
以下十種情況可以要求
退房十種情況可退房 當前,很多業主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而要求退房。不過,按照商品房的相關交易規定,遇上以下十種情況業主方可退房: 第一,延遲交房。
一般約定的延遲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過這個期限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第二,開發商缺少有效證件與批文,導致合同無效。根據規定,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第三,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第四,拿不到產權證。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第五,無法得到貸款。
在簽訂合同時,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對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約定。如果是公積金貸款,需要開發商出具相關資料,交由公積金歸集部門稽核。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第六,實測房屋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新版合同規定,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這突破了以前按建築面積來測量的“慣例”。
第七,房屋質量不合格。房屋質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傷”,出現這種情況,首先是開發商難以拿到《竣工備案表》,無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第八,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新版合同規定,因房地基問題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退還全部已付款,並付給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第九,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導致影響使用。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的,法院也會支援。一般認定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後由於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質量差影響室內居住人的健康、房內噪聲影響居住等。
第十,開發商把房子抵押。如果開發商在**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沒有告知購房人房產已經被抵押的情況下賣房,合同無效,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以上十種情況中,有三條涉及到房屋質量。對此,中國驗房師管理協會高階驗房師張工提醒業主:目前市場上商品房質量問題形形色色,但是並不是一有質量問題就可以要求退房。
商品房屬於金額較大的特殊商品,業主要退房可以先諮詢一下相關律師,看自己的情況是否屬於退房範圍,這樣才有助於房屋質量問題的有效解決。
6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定,你們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不能退房,你就不能以此為理由提出退房了,但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
如果存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問題時,你提出解除合同時,法院會支援你的請求。
交房條件是水電汽等配套設施完全符合要求,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住戶辦理入住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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