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小產權房能買賣合同有效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時間 2022-02-12 15:10:03

1樓:

您好!小產權房只能自住或者出租,是不可以買賣的。任何與小產權房有關的《房屋買賣合同》都是非法無效的,也辦不了過戶手續。謝謝閱讀!

2樓:雪落成殤

非集體組織成員買賣「小產權房」合同是否有效具有很大爭議。目前大體有兩種觀點。一種為有效論。

理由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號覆函肯定了農村房屋買賣原則上不以所有權登記為生效要件,同時也間接地肯定了農村宅基地房屋是允許買賣的;其二,從《土地管理法》第62、63條立法本意來分析,其禁止的僅是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單獨轉讓,但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發生流轉的情況下,該宅基地使用權的附隨轉讓並不禁止;其三,認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規定小產權房買賣是一種合同行為,對其效力的認定當然要基於《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只要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形式也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就應該認定為有效合同,因此只要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具備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為有效。另一種觀點為無效說。

理由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及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著嚴格的身份限制。由於「地隨房走」的制度,如果允許農村房屋**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將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主體的擴大化,這與《土地管理法》規定顯然是矛盾的。

其次,根據《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而用益物權是一種不完整和受限制的所有權,其上所蓋房屋自也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權,故其流轉條件不能簡單等同於其他具備完全所有權的財產,而應受到限制,其轉讓合同的效力不能徑直認定為有效。 筆者認為,由於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離的屬性,決定了房屋權屬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相關性。雖然,我國法律對農民的房屋所有權予以了充分的保護,但基於對農村土地的特殊社會負擔考慮,現行法律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流轉未予以肯定。

而且,農村住宅用地制度是具有我國特色的福利性分配製度,是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具有很強的身份性。如果允許其向外進行流轉,便導致流轉標的不適格,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違反了公平的原則,違背農村住宅用地分配製度的本意。根據《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法律對某類糾紛沒有明確規定,應該查詢國家政策對此規定。國家政策有規定的,適用國家政策進行裁判。因此,根據「地隨房走」的制度和我國現行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非集體組織成員買賣小產權房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3樓:華律網

小產權房一般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但因為沒有繳納土地使用出讓金而無法獲得國家統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房子。小產權房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和轉讓,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小產權房,目前基本上是無效的。司法實踐中,小產權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買受人的購房款可以退回。

但是房子升值的部分和將來小產權房拆遷時的拆遷款,買受人是否可以享有,各地的法院會有不同的判決,利益不一定會得到保障,因此購買小產權房是有風險的。

4樓:天津市劉律師

目前的小產權,是指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產,不能向農村集體以外的人轉讓,即在本村村民之間的買賣是有效的,如向村民之外的人買賣是無效的,無法買賣,無法過戶,法律不保護

5樓:匿名使用者

非集體組織成員買賣「小產權房」合同是否有效具有很大爭議。目前大體有兩種觀點。一種為有效論。

理由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號覆函肯定了農村房屋買賣原則上不以所有權登記為生效要件,同時也間接地肯定了農村宅基地房屋是允許買賣的;其二,從《土地管理法》第62、63條立法本意來分析,其禁止的僅是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單獨轉讓,但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發生流轉的情況下,該宅基地使用權的附隨轉讓並不禁止;其三,認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規定小產權房買賣是一種合同行為,對其效力的認定當然要基於《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只要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形式也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就應該認定為有效合同,因此只要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具備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為有效。另一種觀點為無效說。

理由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及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著嚴格的身份限制。由於「地隨房走」的制度,如果允許農村房屋**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將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主體的擴大化,這與《土地管理法》規定顯然是矛盾的。

其次,根據《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而用益物權是一種不完整和受限制的所有權,其上所蓋房屋自也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權,故其流轉條件不能簡單等同於其他具備完全所有權的財產,而應受到限制,其轉讓合同的效力不能徑直認定為有效。

筆者認為,由於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離的屬性,決定了房屋權屬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相關性。雖然,我國法律對農民的房屋所有權予以了充分的保護,但基於對農村土地的特殊社會負擔考慮,現行法律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流轉未予以肯定。而且,農村住宅用地制度是具有我國特色的福利性分配製度,是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具有很強的身份性。

如果允許其向外進行流轉,便導致流轉標的不適格,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違反了公平的原則,違背農村住宅用地分配製度的本意。根據《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法律對某類糾紛沒有明確規定,應該查詢國家政策對此規定。

國家政策有規定的,適用國家政策進行裁判。因此,根據「地隨房走」的制度和我國現行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非集體組織成員買賣小產權房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6樓:

小產權房簽訂的的買賣合同有沒有效

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7樓:華律網

小產權房屋買賣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指的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或村**頒發,所以也稱之為鄉產權房。小產權房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且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備案。

其所謂的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城鎮居民與村民簽訂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8樓:鑽誠投資擔保****

購買小產權房因為沒有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這一環節,又沒有相關法律條款進行保護,所有即使購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這個合同也是無效的。

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小產權房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

買小產權房的風險

1、缺少「五證」

如果沒有「五證」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沒有產權,不受法律的保護。

2、拆遷難補償

只要依法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它就是合法建築。但也不排除那些在**規定範圍以外的違章建築,如果和國家的規劃相沖突,還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業主也不會得到拆遷安置補償。

3、質量難保證

這些房屋**便宜,房屋質量沒人監督,一些開發商為賺錢會偷工減料,存在安全隱患。這類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開發,除了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後保修難以保證以外,入住後的物業管理也極容易出現問題。

4、小產權房不能抵押或者上市轉賣

由於沒有正規的產權證,小產權房不能作為抵押或上市專賣。這些都是購房者在購買小產權房需要注意的地方。

5、小產權房不能抵押貸款

小產權房不能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所以不可以辦理抵押等他項權利,沒有他項權利就相當於沒有合法的質押物抵押到銀行,銀行貸款就無法批覆,這意味著你需要一次性付款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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