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時間 2021-10-27 15: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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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使用者:江林

【案情】張某和李某系夫妻關係,由於雙方感情不和,於2023年開始分居。兩人在婚後購買三室一廳的房屋一套,房屋產權證書上顯示所有權人為張某,共有人為李某。2023年5月份,張某和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張某將該房屋以53萬的**出賣給王某。

協議簽訂後,王某於6月8日交付房款,後張某一直未將該房屋交付,王某便訴至法院,要求王某交付該房屋。在訴訟中李某向法院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並稱張某出賣房屋未經其允許,請求法院確認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分歧】與夫妻一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張某和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王某在購買時有理由相信系張某和李某的共同意思表示,王某為善意第三人,且王某交付房款,故李某不得以不知情為由對抗王某的善意取得,該房屋買賣協議有效。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張某獨自出賣房屋並非為日常生活需要,且善意取得的標的物不適用不動產。【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1、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

「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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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夫妻一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3樓:俠者之心

你好,感謝來問。要視情況而定,如果該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處分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則可以由其自行處分。但如果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則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處分該房屋,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經另一方追認,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

雖然夫妻互有「家事**權」,但家事**權有限定,即只能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才有決定權。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4樓:愛喝粥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婚後購買的房屋,即使登記在一人名下,仍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但是,《物權法》又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規定**人無處分權,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不動產並登記的,確認其取得物權的效力,相應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就此問題又做了詳細規定,即: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即:

對於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該行為是否有效的情況,應該分以下情形,區別對待:

(1)房屋買受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明知出賣人有其他共有人,如果不是明知,則該買賣合同有效;如果是明知,則合同除經共有人追認外,合同無效。對此,房屋出賣人和其他共有人負有舉證責任。

(2)如果房屋買受人是善意的,而且辦理了過戶手續,則買受人依照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其他共有人只能要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而不能要求買受人返還房屋。

房屋買賣合同中只有夫妻一方簽字有效嗎

5樓:阿元

1、只有夫妻一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規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6樓:可靠的法律諮詢

這需要看具體情況。

法律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7樓:

這個要看房屋的所有權是誰的,如果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方簽字是無效的,因為房屋其中的一部分權益是屬於夫妻另一方的,合同法規定如果合同簽署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是無效的,如果該房屋屬於夫妻中的個人財產,合同是有效的。

夫妻二人只有一方簽名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8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最近的司法案例來看,一般認為:購房人通常情況下難以得知簽字一方是否故意損害另外一方的權利,同時由於房產的價值較大,認定夫妻之間有互為**的許可權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認定合同效力的關鍵是該房產登記在了誰的名下。

一、不動產物權以公示為原則,當由夫妻一方簽訂買賣合同時,購房者有義務稽核房屋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當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記在非合同上簽字方名下,那麼購房人僅與夫妻一方簽訂合同,而且在沒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權的情況下,不能輕易認定購房者為善意,因為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所以,該種情況下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夫妻另一方的追認。 二、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中的簽字一方的名下,那麼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因為購房人只負有對房屋產權狀況形式審查的義務,《物權法》規定房屋的產權證書是享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證明,購房人可以相信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是唯一的產權人,有權處分該房產。購房人沒有義務去審查出賣人是否已婚,轉讓的房屋是否為只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之類的資訊。

夫妻一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等

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 江林 案情 張某和李某系夫妻關係,由於雙方感情不和,於2007年開始分居。兩人在婚後購買三室一廳的房屋一套,房屋產權證書上顯示所有權人為張某,共有人為李某。2008年5月份,張某和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張某將該房屋以53萬的 出賣給王某。協議簽訂後,王某於6月8日交付房...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

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協議解除 2 根本違約 3 遲延履行 4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本違約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 給第三人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遲延履...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問題,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問題如何處理

一 能反訴。從程式上講,符合反訴條件 從實體上講,是乙公司違約,甲公司有權追究乙公司的違約責任。預售許可證制度是一種行政管理制度,即使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也是違反了行政管理規定,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四條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