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法》第31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法院擔保法解釋》第42條:一、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31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二、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1)從這兩部法律規定來看,從你第一筆工資被扣除之日起,你就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在判決生效後沒有還錢之前是不能起訴的,這是法律規定的。同時,你也不需要等到債務全部履行後,要知道訴訟是有時效的,等到全部扣完如果超過兩年了,那兩年前的就不受法律保護了。
2)由於保證人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只能是保證人已經承擔的部分,因此實踐中,基於兩年時效的保護,如果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是連續的履行行為,一般可在每個兩年內分階段提出,這樣每次的訴請標的明確,簡化訴訟。並且如果第一次的訴訟後,債務人有履行能力並被執行的,第二次的履行一般雙方都可協商解決,是不需要訴訟解決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人不需要償還了全部擔保金才可以起訴債務人,擔保人可以就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部分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樓:匿名使用者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追索。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擔保人有約定了擔保範圍的那麼就不用全部清償。
5樓:521法律
必須還完全部債務才可以起訴
擔保人必須償還全部擔保金後才可以起訴債務人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法》第31條:
bai保證人承擔保證責du任後,有權向債務人zhi追償dao。
《最高法院擔保法解回釋》第42條:
一、人民法答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31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二、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1)從這兩部法律規定來看,從你第一筆工資被扣除之日起,你就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在判決生效後沒有還錢之前是不能起訴的,這是法律規定的。同時,你也不需要等到債務全部履行後,要知道訴訟是有時效的,等到全部扣完如果超過兩年了,那兩年前的就不受法律保護了。
2)由於保證人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只能是保證人已經承擔的部分,因此實踐中,基於兩年時效的保護,如果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是連續的履行行為,一般可在每個兩年內分階段提出,這樣每次的訴請標的明確,簡化訴訟。並且如果第一次的訴訟後,債務人有履行能力並被執行的,第二次的履行一般雙方都可協商解決,是不需要訴訟解決的。
擔保人要全部償還借條上的錢嗎,借條上擔保人怎樣寫才有效借條上?上面有約定期限好,還是沒約定期限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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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馬幫何莫 看具體情況 首先要看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述規定的權利 一 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