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已償還擔保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民事判決書

時間 2021-06-07 21:43:52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主合同因為違約等情形解除後,如果主債務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那麼保證人此時也要對該民事責任承擔違約責任,例如: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保證人應該對該違約金(民事責任)承擔責任。比如:

2023年4月1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一份標的額為1000萬元的借款合同,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與乙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在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範圍。根據合同的約定,乙銀行於2023年4月10日向甲公司提供了首期貸款500萬元,4月20日乙銀行發現甲公司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來使用銀行貸款,於是決定停止發放第二期貸款500萬元,解除借款合同,並要求甲公司提前償還500萬元的首期貸款的本金、利息和違約金共計520萬元。在此情況下,借款合同已經解除了,但擔保人丙公司對債務人甲公司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520萬元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某法官可以任意篡改《擔保法》法條為已所用!睜著兩眼說瞎話!說什麼:

先要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主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再執行連帶責任擔保人的財產!『』從你這句話中不難看出,這個保證責任屬於一般連帶保證責任,即債權人先找債務人主張債權,不足部分由共同的擔保人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什麼是相應部分?即各個擔保人中有約定按份承擔的就按份承擔,無約定的平均承擔。

由於你的案子經過不是很詳細,如有其他問題我們可以再**,但是要把經過說詳細一些,我幫你解答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擔保人為借款人償還債務,因為擔保人是有預見的:借款人可能會失蹤或者無能力償還借款,在這種情況下,由擔保人來盡義務,替借款償還借款。

4樓:緣fen的填空

雙方借貸關係成立後,為了確保借貸人無力償還,一般都會要求借貸人找個擔保人,以防不測。

那麼,借貸人在無力償還的同時,擔保人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既然借貸人已經償還,那麼擔保人的責任已經履行完畢,雙方的借貸關係就不存在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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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鑽誠投資擔保****

責任:民事責任: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6樓:匿名使用者

擔當人承擔債務唄!還有什麼可說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那只有分期還看每月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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