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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的法定條件與裁員程式
企業裁員的法定限制條件有哪些
2樓:13862590347林
經濟性裁員的條抄件有哪些:
襲當企業經營困難、bai
資不du抵債,甚至瀕臨破產的zhi情況下,有必要dao裁員時,用人單位可以適當減員,提高效率。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以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為藉口任意裁減職工,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裁員。
1、經導致經濟性裁員的事由限定為以下四項:
(1)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在裁員人數上,規定為用人單位的裁減人數達到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屬於經濟性裁員。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版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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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裁員的法定條件都有哪些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第一、依照bai企業破產法du規定進行重
zhi整;
第二、生產經dao營發生嚴重困難;專
第三、企業轉產屬;
第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法規定的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有哪些
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5樓:詳看法律快車
由於裁員bai
可能引發許多社會du問題,所以勞動合同法對
zhi企業裁員dao做了以下規定:
一、裁員版必須符合法定權的情形;勞動合同法主要規定了四種情形企業可以進行經濟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的;
一般表現為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資金難以回籠、生產資金週轉困難等。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的;
4、其他因為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所發生所列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三、裁員人數必須達到法定標準;
裁員人數是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以上,只有達到這兩個標準才能適用經濟性裁員,否則只能通過協商方式來解除勞動合同。
四、徵求工會或全體勞動者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在進行經濟裁員之時,須提前三十日向工作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出裁員方案。
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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