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足額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由誰負責追繳

時間 2021-08-30 10:47:36

1樓:職場新觀點

像這樣的問題一般都是員工自己來追繳的。企業沒有足額,幫助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有很大程度上都是刻意為之。主要還是企業經營不善,可能在這方面的資金不是特別充足。

總想著拖一拖公司情況好轉了,把錢補上就可以。但是經過一段時間發現公司的錢一直很緊張。最後可能就琢磨著是不是偷偷的省掉幾個月的錢就可以?

這樣的公司,我還是見過不少的。像這種情況恐怕只能向勞動保障部門去申請仲裁。拿出當時的在職證明,然後要求企業給足額補繳。

如果你還在那個企業上班的話,不想鬧的太僵的話,也只能去跟企業溝通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2樓:愛喝粥

企業未足額幫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以追溯從實際勞動僱用關係正式確認或勞動合同起始日開始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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