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合同期到了辭職能要求賠償嗎

時間 2021-10-14 20:05:11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未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合同期到了辭職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保險。

如果你能證明你是因公司沒有繳社保金而被迫辭職的話,則可以拿到補償。補償的標準為你在公司的前12個月薪水的平均工資乘以n個月等於總和

具體的你參考一下《社保法》

3樓:

樓主說的問題我沒看太明白,但是關於在新勞動合同法下工資補償及相關保險一般有以下原則:

1、如果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樓主必須能證明你們有勞動關係,比如工資單,考勤表等),而公司未與你簽訂相關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就此要求補償,補償標準是你工資標準的2倍。

2、如果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如果公司未給你上繳相關社會保險,你可以就此在相關社會保障部門舉報,該部門將會強令你公司進行補交併予以處罰,你也可以走司法程式。一般對於社會保險這塊,你不可能得到補償,因此這筆錢會上交到社保部門。

3、一般的勞動糾紛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然後才能起訴,因此樓主可到你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一般你都會贏的

4樓:

「公司沒有給任何人買社保,而我本人是個大學畢業生」看了你這句話,基本就沒戲了。但如果你非得要求補償的話,給你個建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在網上下一份最新的《勞動法》列印出來,回家把它看完,我記得量不是很多,然後對照你這個公司違反了哪些條款,如果它確實違反了一些條款,把它勾出來,然後當著你公司老總的面給他看,態度強硬地告訴他,如果不給你應得的,就用法律的**捍衛自己的權利,一般公司都不願意惹事,這事基本就成了,但就看你有沒有這個勇氣了,而且要權衡一下,你要求的那些補償到底值不值得你這樣做,總之,三思而後行。

5樓:匿名使用者

1、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以你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2、要求單位為你補繳社會保險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主動辭職是否可以索要補償金?

6樓:矽谷創業快訊

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現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經員工多次催告後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則已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7樓:法律人趙哥

企業不給繳納社保,員工能否通過自動離職,向單位索取經濟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主動辭職不可以索要補償金,但是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由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公司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員工補繳當月個稅證明等;

4、其他相關材料。

社保補繳時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9樓:田野心語

1、民辦高校應當從你開始工作是起為你交納社會保險。

2、不知開始是否簽訂的一年勞動合同,如果是的話,已經失去了依法索要補償的機會,因為勞動糾紛的訴訟期限是一年。

10樓:只在西邊走

1、公司不予投保,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這是一條快捷、省費用的途徑。

2、要提起仲裁,需要你與單位簽訂鍛鍊勞動合同。

3、你有權主張08.01-07月的社保

4、08年1月至7月,你可主張雙倍工資。

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員工辭職有補償嗎?

11樓:車暄美勾澈

沒有,能給你補償就給你參保繳費了。你只能走法律程式,追訴社保。如果有實際勞動關係證據,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社保的個人主張。

12樓:萍萍姐姐

您還是去勞動仲裁諮詢下才好;

一般情況是;做到一年後再辭職的。可以向單位提出補償要求:

1.未籤合同,從第二個月期補償雙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

2.補繳前n個年月的社保;

3. 工齡補償:1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46條)

13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購買社保為由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4樓:嘯凡

有。請參考勞動合同法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維權。

公司沒有給我們員工買社保,離職的時候可以去勞動局要求公司賠償嗎?

15樓:鑽誠投資擔保****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公司沒給上保險,離職時怎麼補償

16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一年的時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北京的公司可以給員工補交社會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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