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舉證時限過期後出現的證據還有效嗎

時間 2021-08-30 10: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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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法院一般不組織質證,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當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第47條第1款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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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限以後出現的證據屬於新證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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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證據的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也規定了出現新證據的處理方法(如果一審結束可以申請二審)。

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

決定。(你可以細細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網上有)

過了舉證期限,庭審中才提交證據的效力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5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可以,過了期限法庭不能採用,除非屬於新的證據.但是新的證據法律有嚴格限制的,並且要中止訴訟,給對方準備時間.

6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是可以作為證據的。法院認可就可以。如果就這個問題法院說你的證據不能用。判決你敗訴的話。你可以直接上訴。

一審判決不是有效判決。

7樓:

對於這個證據來說不管有沒有舉證,但在法庭審理時對所交換的證據提出異議的時候提出醫院證明與收費單據等證據,對案件本身有重大意義的可以提出,但是被告可以反駁,主張質證,拿出與之相對立的證據反駁,最後由法官判別是否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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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拒絕質證.

但是原告已經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除外.

9樓:匿名使用者

此過了舉證期限了,在庭審時拿出來的證據是有效力的

因為證據是可以補充的,

不可以,證據不會過期作廢的 ,因為只要在法庭上有證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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