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在行政訴訟中追加被告,行政訴訟中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問題

時間 2021-08-30 11:03:54

1樓:念憶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第17條 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程式中,徵得原告的同意後,可以依職權追加或者變更被告。應當變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18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但法律、法規對派出機構有授權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訴訟中還有放棄、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2) 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應訴答辯的權利;

(3) 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迴避的權利;

(4)委託訴訟**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5)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 經人民法院許可,向證人、鑑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的權利;

(7) 經人民法院許可,查閱、複製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檔案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8) 查閱、改正庭審筆錄的權利。

2樓:痣拠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程式中,徵得原告的同意後,可以依職權追加或者變更被告。根據該條的規定,對原告起訴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徵得原告同意後,可以依職權追加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為被告。

但因未追加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與該案件的被訴

具體行政行為

有利害關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編者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第1款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該條的規定與《意見》第17條的規定僅僅是文字表述不同,沒有實質意義上的區別。

行政訴訟中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問題 5

3樓:王元頁

複議維持的,原告不同意,法院依職權把複議機關列為共同被告。不會列為第三人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七十九條 複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複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併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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