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此外,《行政訴訟法》第35條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由此可見,在行政訴訟中,應當是由行政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實施的行政行為合法,而不是由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收集證據證明該行政行為違法。此外,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不得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這也就意味著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是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就存在的證據。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3樓:河北劉律師
行政訴訟中,原告只承擔起訴責任,即僅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而被告則承擔案件的主要舉證責任,即需 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證據法學》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其理由是什麼
4樓:戚廣利
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
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因為被告是行政機關,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5樓:律兜諮詢2號
答:舉證責任一般情形下在被告,因為被告是行政機關,由行政機關證明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有法律依據的更為合理。但是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中為什麼被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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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主要是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與這兩類訴訟不同,即「原告主張、被告舉證」: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同時籍此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簡言之,被告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為何有此例外呢?因為此時原告或第三人補充的這些證據是被告在行政程式中並不知道的,或雖然知道了也未曾予以考慮的。
現在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這些事情,法院也准許了,就必須也給被告一個補充證據的機會,才能平衡。如果被告沒有這種補充舉證的權利,就給原告在訴訟中搞「突然襲擊」創造了條件,原告很可能在行政程式中已經掌握了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就是不提出來,等著行政訴訟的時候再丟擲來,搞得被告手足無措。這樣對被告很不公平,必須給被告一個補充舉證的機會。
例如,某計程車司機因為超速行駛被交警處以罰款,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
在訴訟中說自己超速是因為車上有一個臨產的孕婦,他為了將孕婦儘快送到醫院才超速行駛的。由於原告提出的這一新事實是交警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未曾考慮的,此時應當允許被告也補充相應證據來對抗,如交警可以通過證明當時車上的孕婦實際並未處於臨產狀態,從而證明其處罰決定合法。
此外,《行政訴訟法》在規定被告舉證責任的同時,也規定原告對個別問題承擔舉證責任。但實際上,綜合司法解釋和基本的證據法原理,原告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遠不止《行政訴訟法》上所列舉的個別事項。具體包括:
原告起訴時的初步證明責任、原告起訴行政不作為的申請證明責任、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證明責任、對新主張事實的證明責任、對部分程式性問題的證明責任等等。
但原告的這些證明責任不同於被告的舉證責任,對於這些問題,如果原告不能舉證,雖然也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如案件被駁回起訴,或者其主張的事實不被認可等,但並不意味著原告必然敗訴。原告證明責任之所在,即被告舉證權利之所寄。
在原告承擔證明責任的這些問題上,被告可以提供相反證據來打擊原告,逼迫原告承擔對應的證明責任,但被告不能提供或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並不免除原告的證明責任。
法院能否在行政訴訟中追加被告,行政訴訟中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問題
念憶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 的通知 第17條 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程式中,徵得原告的同意後,可以依職權追加或者變更被告。應當變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第18條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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