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法律關係中原告特有的訴訟權利

時間 2022-02-03 01:20:02

1樓:鄧顯峰律師

在行政訴訟法律關係中,原告特有的訴訟權利是(b )a.委託訴訟**人

b.撤訴

c.申請回避

d.提起上訴

分析:直接適用排除法:a中都可以委託**人,c都可以申請回避,d都可以提出上訴。只有b撤訴是原告的權利,但是是否同意撤訴是法院的權利,不要混淆!

2樓:李凱季律師

在行政訴訟法律關係中,原告特有的訴訟權利,就只有撤訴。

法律分析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3樓:運動之心

在認真研究一下行政訴訟的撤訴需要的條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可以撤訴的,是有條件限制的,當然這些條件主要是維護原告的權益免受行政主體的非法侵害。既然法院已經認定行政行為違法,該行政行為就會被撤銷,不會因為你的撤訴就會導致整個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終結。而且撤訴並不是行政案件特有的制度,民事案件也可以撤訴,只是行政案件的撤訴有幾種條件限制,如果出現這些條件,法院就不容許撤訴。

4樓:匿名使用者

單從題目而言 被告還能撤訴? 原告才享有撤訴權 其二你的問題 行政訴訟原告是享有撤訴權的 法院只審查自願性 看你是否被脅迫 行訴法被告在訴中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那一節就講到了 你不僅可撤訴 還可以單告原行為,新行為 兩個一起告 撤訴一要自願 二不得規避法律 損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你說的情況就是使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得不到司法審查 要繼續審下去 總之撤訴審兩性 時間宣判前 審請合條件

行政訴訟幾種特殊情況的原告資格認定

5樓:匿名使用者

一、關於受害人能否作為原告的問題。

此處所說的受害人,就是受到其他主體違法行為侵害的人。加害人由於受到行政機關處罰也稱為受罰人。在發生侵害時可以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行政機關不予受理,這裡沒有受罰人;二是行政機關進行了處理,處罰了加害人,但受害人仍然不服。這都涉及到受害人是否有原告資格的問題。筆者認為,受害人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都有原告的資格,只要其他條件具備,就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其理由是:1、有的法律已明確規定受害人有權起訴,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了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訴訟法承認權利主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向主管行政機關的要求保護是一種合法權利,即受保護權。例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5項就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如果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人有權向法院起訴。這樣的規定實際上就是全面承認受害人原告資格而不是僅限於個別領域。

二、對民事糾紛進行行政處理後的行政訴訟原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經對這類問題分別作了解釋與區分,《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只規定了「調解行為」和「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沒有區分強制與否等,但是,筆者認為,對民事糾紛進行行政「裁決」、「強制性決定」、「處理決定」不服的糾紛當事人,均可以原告資格提起行政訴訟,而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仲裁」不服的糾紛當事人,則只能以民事訴訟原告資格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在對民事糾紛進行行政裁決、決定時,是具體行政行為,原民事糾紛雙方主體如有不服,均有資格作為原告而起訴。當然在一個案件中可考慮一方作原告,另一方為訴訟第三人。

三、關於企業投資人的原告資格的問題。

所以,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這條規定,同樣可以推匯出投資人也是利害關係人的結論。只不過在股份制企業中,投資人行使其權利仍然要通過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等形式。另外,這裡面也有一個值得**的問題,就是股東的權益是否完全被企業吸收?

股東的權益與股東大會等所代表的權益是否完全是同一權益?大股東的權益在行政決定中如果被保護了,而成千上萬小股東的權益在行政決定中則被侵害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投資人的原告資格能否也適用於股份制企業,目前的司法解釋並未解決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投資人的權益應當得到全面承認與訴訟保護,而不能以企業權益或企業權力機構來抹殺投資人的獨立權益與主體地位,也不應當人為地以企業性質來限制投資人的原告資格。

四、關於企業被終止或改變形態與隸屬關係情況下的原告資格問題。

《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規定國有企業被具體行政行為終止或改變形態與隸屬關係的,國有企業是否具有原告資格。這是不是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國有企業不具有原告資格呢?筆者認為不是的。

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都有一定程度的 企業權益,行政訴訟法也明確承認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所以,國有企業被侵犯經營自主權的,該國有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以原告資格提起行政訴訟的。只不過在實踐中,改變國有企業形態與隸屬關係的行為往往是由該企業國有資產代表人作出的,國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與非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內容也有很大的不同。

所以,應當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具體處理其原告資格問題。

對於非國有企業,《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則更明確、統一,凡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併、強令兼併、**、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係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訴訟。所以,1、行政機關的登出、撤銷、合併、強令兼併、**、分立、改變隸屬關係這些行為形式,只是示範性質的列舉規定,不是也不應該是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全部形式或限定範圍;2、涉及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行政行為,企業本身自然具有原告資格。雖然企業可能已經被行政機關注銷,但必須賦予其司法救濟的權利與資格,原企業與登出行為有利害關係,具有起訴的原告資格,能夠代表企業提起訴訟的既有企業的權力機構,也有法定代表人。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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