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請解釋下有因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因民事法律行為

時間 2021-09-02 02:53:54

1樓:匿名使用者

你放心吧,我說的絕對沒問題。物權行為有因和無因,這個是法系的不同導致的理論不同,德國民法崇尚物權無因性,而我國的民法是物權有因。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操作當中,合同效力只要不存在,由於此合同產生的物權效力也就會隨之撤銷,就算是公示公信了也要被撤銷。

而且,無因性不如有因性利於保**益。如果是無因性,合同失效後並不影響物權效力,則受損失一方只能通過債權請求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而債權是平等的,也許受害方還要和很多人一起等待;但是如果是有因性,則合同失效後物權效力一併失效,受損方可以通過物權返還請求權要求對方返還原物,這是物上請求權的一種,效力可要比債權請求權高多了。具體的內容你可以找找李建偉老師的相關司考錄音或者相關論述。

物權法上規定物權效力區別於合同效力,是專門為了糾正以前擔保法上的一些荒唐規定,比如質權於合同登記時生效等等。物權上這樣規定,明確了抵押權和質權不因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登記而產生效力。

2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我就知道你會用善意取得來反駁我。但是,善意取得中第三人取得的物權是根據合同效力嗎?恐怕不是吧。

請解釋一下“有因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因民事法律行為”。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有因民事法律行為:其原因不存在,法律行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為.例如:

買賣中,買賣法律行為的原因對於買方來說就是取得標的物,若沒有取得標的物的原因(付款),該買賣就不能成立生效.

(二)無因民事法律行為:行為的原因與行為相分離,即使原因不存在,其法律行為仍可成立有效的法律行為.如在票據行為上,出票人a簽發票據交給b用以支付貨款,即使b並未向a交貨或者交貨不全.

持有票據的b仍然可以取得票據上的權利.

民事法律行為分類中,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與主行為和從行為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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