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欠債將房產過戶給子女後法院有權拍賣抵債嗎

時間 2021-09-05 02:41:01

1樓:法律實務研究

1、為逃避債務而將房產過戶給子女的,屬於故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債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申請撤銷該轉讓房產的行為,並由法院強制拍賣該房產抵償債務。

2、如在法院執行程式中,債務人將房產無償或者低價過戶到子女名下的,債權人除可申請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外,債務人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解釋》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樓:朝華易文

對於界定欠債人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欠債人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欠債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欠債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那麼,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欠債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欠債人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欠債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欠債人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欠債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欠債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惡意轉移財產應對方法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

一、須以債務人所為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為作為撤銷權的物件;二、須以財產行為為撤銷標的;三、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四、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3樓:深圳邵鑫律師

親~這道題由我來回答,打字需要一點時間,還請您耐心等待一下。

4樓:妖炎火種

你們把房產贈與子女,當然是可以的。

不過目的是為了規避債務,這種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贈與行為,債權人提起撤銷訴訟,法院會判決贈與無效,接著也就是執行——拍賣了。

5樓:

規避債務是無效的,照樣要拍賣抵債。

父親的欠債把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會強制執行這套房產嗎?

6樓:科技情報咖

如果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擴充套件資料:

鄢某和餘某家住上饒縣楓嶺頭鎮,是多年的好朋友。兩人邀上另外一名朋友楊明明(化名)共同出資,在浙江溫州經營一家箱包公司,鄢某持有該公司38.5%的股份,餘某持有44.

5%的股份,楊明明則持有17%的股份。

2023年年初,鄢某感覺自己的資金投入,與公司的回報收益並不成正比,他隨即向公司另外兩名股東提出自己想退股。經過召開股東大會,餘某等兩名股東通過了鄢某退出股份的提議。

同年4月28日,鄢某與餘某等股東共同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鄢某退股,由余某收購鄢某持有的38.5%股份,股權轉讓款為140萬元,雙方簽字後,餘某立即向鄢某支付50萬元,其餘90萬元在一個月內付清,若逾期不付,則月利率1.5%付息。

然而,讓鄢某沒有想到的是,「雙方協議簽訂,餘某支付50萬元後,並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遲遲不支付剩下的90萬元股權轉讓款。」隨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裡,鄢某多次找到餘某催款,對方總是以「沒錢」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條款。

申請強制執行 名下無存款無房產

無奈之下,去年3月26日,鄢某一紙訴狀將餘某推上被告席,訴至上饒縣法院,要求餘某支付90萬元股權轉讓款及相應利息。該院審理案件後作出判決,支援了原告鄢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生效後,餘某並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讓判決文書成為一張「白紙」,該院辦案法官隨即依法向被執行人餘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申報通知書,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將承擔的法律後果。然而,餘某仍然不履行支付義務。

辦案法官經過依法查詢,被執行人餘某銀行賬戶上無任何存款。一段時間後,申請執行人鄢某向法院提供線索,稱餘某不僅在楓嶺頭鎮有一套三層樓的房子,另外在上饒縣城核心地段還有一套150餘平方米的商品房。

執行法官瞭解此訊息後,立即奔赴房管部門查封餘某房產,讓人意想不到的是,發現該處房產已經易主,餘某名下沒有任何房產。該院執行局經過召開案情分析會,認為家境殷實的餘某,名下突然之間沒有任何存款和財產,餘某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

隨著調查深入,案情浮出水面。2023年6月,餘某明知法院判決他應承擔90萬元責任,卻在2023年10月,通過無償贈與的形式將原有房產轉讓給妻姐劉乙。餘某還故意虛構與妻姐存在50萬元債權債務關係,卻無證據證實。

執行法官認為,被執行人餘某有能力履行卻不履行法定義務,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情節嚴重,餘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

執行法官從法律、誠信、人情等方面對被執行人餘某及其妻子、妻姐做思想工作,餘某表示願意用該房子抵債。鄢某、餘某、劉乙三方簽訂和解筆錄,餘某用該房產抵90萬元及其利息的股權轉讓款,劉乙將積極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鑑於被執行人餘某已與鄢某達成和解協議並全部履行協議義務,該法院決定對餘某不移送立案偵查。至此,一起執行案真正達到「案結事了」。

7樓:hao大森

如果是結婚有孩子名下唯一一個房子,法律無權強制拍賣。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是指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

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瞭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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