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性飛荷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因此,當合同雙方發生爭議時,首先的解決方式是和解或調解,在無法達成一致時可以申請仲裁或是起訴。但是,申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訴並不是以和解或調解為必經程式的。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一是管轄權的取得不同。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是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是**審理的原則不同。法院**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祕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是審理程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是監督程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式,即(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六是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而訴訟費有規定。仲裁費比訴訟費高,如二萬元的糾紛,仲裁費是 1350元,訴訟費是 800元。
2樓:知不概一
雙方協商不成就只有採取這兩種方式了.
區別:仲裁是主動的,而訴訟則有一定的被動性,受理法院、法官都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從解決時間上來說,普通程式的訴訟案件,一審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二審是3個月。
另外,如果審理過程發生特定事由,審理的時間還會延長。仲裁所需的時間,《仲裁法》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裁製,即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就生效,除了法律規定的可申請撤銷情形外,當事人不能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異議、複議等不服表示,只能遵守、履行。由此可見,仲裁所花費的時間一般比訴訟短。
受理費用上,仲裁的收費比向法院起訴的要高一些。
合同約定發生糾紛,可向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問訴訟和仲裁的效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3樓:魏巍律師
你好!首先,仲裁和訴訟必須約定一樣,約定兩個都有管轄權的無效。
其次,買賣合同雙方可就管轄地法院作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可以按照法律選擇上述的5個地方作為管轄地。
再次,如果選擇仲裁的爭議解決方式的,你們必須明確的約定是哪個仲裁機構予以管轄,且必須是可以仲裁的事項,仲裁機構是不仲裁人身關係的,只有財產關係才能仲裁,所以必須滿足上述最基本的條件仲裁條款才有效。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4樓:田毛律師
上述同時約定訴訟,仲裁的條款無效,仲裁條款只適用於明確約定,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仲裁時效參照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適用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所以根本不存在管轄法院對訴訟和仲裁的效力確定的問題。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6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和仲裁都具有法律效力,訴訟和仲裁生效之後,都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管轄法院這個一般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被告所在地,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合同雙方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只要約定不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以及級別管轄的規定;除了約定管轄,部分合同還有專屬管轄的問題,不同的合同選擇的管轄法院不同,不能籠統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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