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工廠的工人手受了傷但他是違法操作亂搞受傷的我應該賠償嗎

時間 2021-09-08 19:07:17

1樓:匿名使用者

以下是我國工作保險條例中關於認定的部分,你認真看一下: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賠償,再這個事情上,工廠是要負主責的。你可以抓住對方是違規操作這一點,儘量少賠償。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如何受傷的,工廠都有不可推卸的的責任,雖然是違法操作致使的受傷;但是說明廠裡的監管不力!只是這種情況下工廠的責任會小些!

4樓:

既然你是老闆 首先你該懂得法律 那些條條框框我就不說了 然後他是你工人 於情於理 你該懂得尊重他 為他減輕負擔 所以 你應該去賠償他 其次也是在其他員工中做個好樣子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從法律還是道德的角度,你都應該予以適當賠償。

工廠工人違規操作導致手指受傷,現在不願意出院獅子大開口要賠償,我到底該怎麼辦,請律師朋友解答一下

6樓:韓飛律師

工廠工人違規操作導致手指受傷,現在不願意出院獅子大開口要賠償,處理方法是:

一、積極配合醫院進行相關的**,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積極配合員工到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二、如果認定為工傷以後,在到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鑑定,等傷殘鑑定的評定結論出來以後,按照傷殘鑑定結論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給員工進行一定的賠償即可。

7樓:上海律師吳濱

建議你可以幫她進行傷殘等級鑑定,這樣計算賠償就有依據,否則沒有辦法量化。

8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走法律程式,根據你所說的情況該工人並沒有達到傷殘,所以你可以請勞動仲裁部門或者是法院判決,這樣你會比較佔優勢,私了的話對方一定會獅子大開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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