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家事法法與大陸婚姻法的主要區別

時間 2021-10-14 19:06:01

1樓:晗霏兒

英國佔領香港後,香港的婚姻法例,大多數是參照英國的婚姻制度。現行的香港家事法例既包括婚姻、家庭、兒童法律、繼承等,它非常突出的特點是,它既**於英國法例,同時對華人社會的家事習慣予以重視,結合了香港的實際情況而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例,以調整複雜多樣的家事法律關係。

大陸婚姻法是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它適應著婚姻家庭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大陸婚姻法調整的物件既包括婚姻關係,也包括家庭關係。

香港家事法與大陸婚姻法既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著本質的區別:

首先,在婚姻方面,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姻法例,是按照英國的婚姻制度,對於結婚者的規定,香港的《婚姻條例》明確規定,必須在婚姻註冊處註冊,且男女雙方均年滿16歲,若有不滿21歲,必須事先取得父親書面同意該項婚姻。父親已死亡,或精神不健全,由母親書面同意。若父母都死亡,由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在註冊處出具意願通知書15日後,3個月內必須舉行婚禮,否則通知書失效。

男女雙方在註冊處**面前親自發誓,並獲有關人員等同意;並在註冊處特許教學舉行婚禮,由註冊主任或神職人員簽署,二名證人簽署。這

樣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護。而大陸婚姻法對結婚並沒有這麼我多繁鎖的手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方年齡已滿22週歲、女方已滿二十週歲,並不是近親結婚,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即確立夫妻關係,該婚姻是有效婚姻,受法律保護。其中在男女雙方結婚年齡和是否舉行婚禮方面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在大陸農村普遍存在中要舉行了婚禮,男女雙方就是結為夫妻,而不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這樣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大陸對是否舉行婚禮,則是民間的一項儀式,並不是結婚的法定條件,只有註冊登記才是法律規定的,這樣的婚姻才受法律保護。

其次,在離婚方面的規定,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婚姻訴訟條例》規定,與訟人通姦,而訴願人無法再忍受和與訟人共同生活;與訟人行為表現致令訴願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與其繼續共同生活;與訟人連續遺棄訴願人最少兩年;婚姻雙方連續分居最少5年;宣告死亡。而大陸婚姻法對於離婚方面的規定,與香港離婚方面的規定,基本上是相同的,原來大陸婚姻法衡量夫妻是否可以離婚的標準就是要看感情是否確實破裂,而大陸新的婚姻法對此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對於夫妻雙方分居二年以上的,也可以作為離婚的條件,但是大陸婚姻法並且還規定了是否同意離婚的標準,即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

同意。再次,在家庭、財產方面的規定,香港家事法在家庭、子女、繼承規定,結婚之後,妻子完全放棄父姓,採用夫姓,這些都是按照英國的慣例,而大陸婚姻法則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對於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夫妻贍養、子女的撫養,香港家事法對此作出了很詳細的規定。

大陸新的婚姻法對此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大陸新婚姻法對夫妻雙方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在財產分割時享受的權利少些,並對無過錯的一方要進行補償,如男方在婚姻期間,與其他同居或包養**,造成婚姻破裂而離婚的,那麼男方就是有過錯的一方,分割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即女方。而香港家事法對此並沒有作出規定。香港家事法法對繼承問題也作了規定,大陸婚姻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由大陸的繼承法對此問題作出調整。

香港家事法與大陸的婚姻法在實質上有許多相同的地方,但是也有著本質的區別,畢竟香港是受英國的法律影響,經歷了一個半世紀。雖然香港已經迴歸祖國,但是現在還是適用著英國的法律。而大陸是社會主義國家,廣大人民群眾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由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一切都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隨著改革開放,大陸根據國情,大陸的婚姻法並不能滿足現狀,對此全國人大作了新的修改,使大陸的婚姻法日趨完善。

2樓:西西美女

大陸婚姻法是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它適應著婚姻家庭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大陸婚姻法調整的物件既包括婚姻關係,也包括家庭關係。

香港家事法與大陸婚姻法既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著本質的區別:

首先,在婚姻方面,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姻法例,是按照英國的婚姻制度,對於結婚者的規定,香港的《婚姻條例》明確規定,必須在婚姻註冊處註冊,且男女雙方均年滿16歲,若有不滿21歲,必須事先取得父親書面同意該項婚姻。父親已死亡,或精神不健全,由母親書面同意。若父母都死亡,由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在註冊處出具意願通知書15日後,3個月內必須舉行婚禮,否則通知書失效。

男女雙方在註冊處**面前親自發誓,並獲有關人員等同意;並在註冊處特許教學舉行婚禮,由註冊主任或神職人員簽署,二名證人簽署。這樣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護。而大陸婚姻法對結婚並沒有這麼多繁鎖的手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方年齡已滿22週歲、女方已滿二十週歲,並不是近親結婚,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即確立夫妻關係,該婚姻是有效婚姻,受法律保護。

其中在男女雙方結婚年齡和是否舉行婚禮方面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在大陸農村普遍存在中要舉行了婚禮,男女雙方就是結為夫妻,而不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這樣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大陸對是否舉行婚禮,則是民間的一項儀式,並不是結婚的法定條件,只有註冊登記才是法律規定的,這樣的婚姻才受法律保護。

其次,在離婚方面的規定,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婚姻訴訟條例》規定,與訟人通姦,而訴願人無法再忍受和與訟人共同生活;與訟人行為表現致令訴願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與其繼續共同生活;與訟人連續遺棄訴願人最少兩年;婚姻雙方連續分居最少5年;宣告死亡。而大陸婚姻法對於離婚方面的規定,與香港離婚方面的規定,基本上是相同的,原來大陸婚姻法衡量夫妻是否可以離婚的標準就是要看感情是否確實破裂,而大陸新的婚姻法對此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對於夫妻雙方分居二年以上的,也可以作為離婚的條件,但是大陸婚姻法並且還規定了是否同意離婚的標準,即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再次,在家庭、財產方面的規定,香港家事法在家庭、子女、繼承規定,結婚之後,妻子完全放棄父姓,採用夫姓,這些都是按照英國的慣例,而大陸婚姻法則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對於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夫妻贍養、子女的撫養,香港家事法對此作出了很詳細的規定。大陸新的婚姻法對此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大陸新婚姻法對夫妻雙方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在財產分割時享受的權利少些,並對無過錯的一方要進行補償,如男方在婚姻期間,與其他同居或包養**,造成婚姻破裂而離婚的,那麼男方就是有過錯的一方,分割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即女方。

而香港家事法對此並沒有作出規定。香港家事法法對繼承問題也作了規定,大陸婚姻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由大陸的繼承法對此問題作出調整。

香港家事法與大陸的婚姻法在實質上有許多相同的地方,但是也有著本質的區別,畢竟香港是受英國的法律影響,經歷了一個半世紀。雖然香港已經迴歸祖國,但是現在還是適用著英國的法律。而大陸是社會主義國家,廣大人民群眾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由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一切都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隨著改革開放,大陸根據國情,大陸的婚姻法並不能滿足現狀,對此全國人大作了新的修改,使大陸的婚姻法日趨完善。

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區別?

3樓:某某知道合夥人

區別一、兩者的概念不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條文,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係、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而婚姻家庭法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是調整婚姻家庭法關係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

區別二、兩者從立法技術等形式不相同。

家庭婚姻法主要使每個法律規範、法律條文都是具體、完整的,使每一個環節、方面都沒有漏洞,另一方面又保持對某種社會行為、社會關係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規範具有事前調整和事後調整的一般化效能,實現法律的價值互補和功能契合。

而婚姻法主要以概括性、原則性強為一大優勢和特點。但是整部「法典」和各項條款從形式到內容提綱挈領,抽象、籠統、粗疏、模糊,亦成為其嚴重弊端。

區別三、兩者的價值定位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的價值定位在功能指向上,力求「公法」功能與「私法」屬性兼顧,保障功能與權利本位並存。而婚姻法主要是價值在於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區別四、導向定位不相同。

婚姻家庭立法尊重中國當前實際,但絕不是機械、消極地迎合現實,而應該用辯證的觀點來對待實際情況,既尊重當前的客觀實際,也考慮過去和未來的客觀實際,把客觀實際看成是運動發展的,尤其要**和把握客觀實際的發展趨勢。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也就是說,尤其是自治地方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結合民族婚姻的情況決定,所以說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法規。

區別五、兩者的特點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是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人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別的人倫關係不是出於功利的目的而創設和存在的,而由親屬身份所派生的財產關係也不體現直接的經濟目的,帶有某種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色彩。

而婚姻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釋出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規特色。尤其是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關於《婚姻法》的問題,關於婚姻法問題

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

關於婚姻法的內容,關於婚姻法的內容?

1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女方家長無權代辦。2 女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勵鶴蒙山蘭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

婚姻法財產糾紛,請教《婚姻法》中婚姻財產糾紛的幾個問題?

貝貝貝貝貝貝狗 第1,你們在婚姻期間交的是首付的 一部分 而且男方也知道,這個知道你需要有力的證據證明男方知道。在這個情況下上訴,你可以反駁對方,當時是他自願放棄的結果,所以才有 無共同財產的協議 第2,男方訴訟的有效期已過,你可以要求法院駁回男方上訴。 李永輝律師 如果是婚姻期間購置的房屋,則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