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在什麼情況下才算是刑事案件 急求解答

時間 2021-10-14 21:04:07

1樓:

廣東胡律師:

如果構成「輕傷」是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出來的話,那就構成「聚眾鬥毆」的刑事責任,最輕的刑罰在1年左右,最重的可能在3年。

2樓:黷颭

聚眾鬥毆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一、聚眾鬥毆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給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一)聚眾鬥毆罪的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二)聚眾鬥毆罪的客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鬥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範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於不顧。

(三)聚眾鬥毆罪的主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四)聚眾鬥毆罪的主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

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聚眾鬥毆罪的認定

二、聚眾鬥毆罪的認定

(一)聚眾鬥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眾鬥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為,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傷人的都是聚眾鬥毆中的傷人行為。

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物件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為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當然,本條第2款明文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四)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兩者在客觀方面有相同之處,如犯罪形式都是聚眾,但兩者存在明顯不同。首先,犯罪動機不同,前者大多是為了爭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後者則多是為了實現個人某種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調工作等而破壞公共秩序。其次,情節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節嚴重,後者要求情節嚴重,必須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否則不構成犯罪。

最後,兩者犯罪方法不同,聚眾鬥毆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還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編輯本段]聚眾鬥毆罪的處罰

規定定罪處罰。

這絕對正確

3樓:小挖鬥

聚眾鬥毆 可以說已經定性了 要是說判多少時間 這個看你怎麼去化解問題了!!這很重要!

現在法院審判的案件全部公開嗎?在網上能查到嗎?包括去年的案件。求解答

4樓:先生軒

審判案件絕大多數是公開審理,但刑事案件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不公開審理;民事案件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是判決時都是公開的。

在網上現在可以查到很多案件的判決書(含本年和往年),但各省的判決書上網率是不同的。具體可以到中國裁判文書網檢視,**是:

適用法律規定:

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規範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佈裁判文書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佈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全面、及時、規範。

第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網際網路公佈: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複議而作出的複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網際網路公佈:

(一)涉及國家祕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網際網路公佈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不在網際網路公佈的裁判文書,應當公佈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佈上述資訊可能洩露國家祕密的除外。

第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網際網路公佈。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網際網路公佈。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佈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人、證人、鑑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

第九條 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時,應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對於少數民族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

(三)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文,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刪除其他內容。

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後發生重複的,通過在姓名後增加阿拉伯數字進行區分。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佈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資訊: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資訊;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資訊;

(三)涉及商業祕密的資訊;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資訊;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資訊;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資訊。

按照本條第一款刪除資訊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用符號「×」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佈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法定**人、委託**人、辯護人的下列資訊:

(一)除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委託**人、辯護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保留姓名、執業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委託**人、辯護人是其他人員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係。

第十二條 辦案法官認為裁判文書具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項不宜在網際網路公佈情形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院長審定。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在網際網路公佈裁判文書的工作。高階、中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轄區法院在網際網路公佈裁判文書的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或者承擔審判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負責本院在網際網路公佈裁判文書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在網際網路公佈裁判文書;

(二)監督、考核在網際網路公佈裁判文書的工作;

(三)協調處理社會公眾對裁判文書公開的投訴和意見;

(四)協調技術部門做好技術支援和保障;

(五)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託資訊科技將裁判文書公開納入審判流程管理,減輕裁判文書公開的工作量,實現裁判文書及時、全面、便捷公佈。

第十五條 在網際網路公佈的裁判文書,除依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技術處理的以外,應當與裁判文書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中的筆誤進行補正的,應當及時在網際網路公佈補正筆誤的裁定書。

辦案法官對在網際網路公佈的裁判文書與裁判文書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術處理的規範性負責。

第十六條 在網際網路公佈的裁判文書與裁判文書原本不一致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撤回並在糾正後重新公佈。

在網際網路公佈的裁判文書,經審查存在本規定第四條列明情形的,應當及時撤回,並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處理。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資訊科技服務中心負責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執行維護和升級完善,為社會各界合法利用在該**公開的裁判文書提供便利。

中國裁判文書網根據案件適用不同審判程式的案號,實現裁判文書的相互關聯。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釋出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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