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重案先鋒
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其有罪」原則的具體體現。一般法院判決之後就不叫「犯罪嫌疑人」了。在判決之前,即使百分百可以確定就是這個人作案的了,我們也不能稱其為「罪犯」,只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階段叫「被告人」。
2樓:四哥有法說
涉嫌犯罪並一定犯罪,是否有罪要由法院最後判決。犯罪嫌疑人有以下幾層意思:
一是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物件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物件。
二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三是刑事偵查終結後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3樓:匿名使用者
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其有罪叫做「嫌疑人」
4樓:北京杜律師
只有法院確定的,才叫確定。
5樓:
犯罪嫌疑人是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型別案件如****案件等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
只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量刑以後才能稱為罪犯,否則都是稱為犯罪嫌疑人,不論證據多麼確鑿
已經確定的犯人,為什麼還叫犯罪嫌疑人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人犯了罪以後,**把他抓捕歸案,這時統稱為犯罪嫌疑人;一旦公安機關回偵查終答結,人民檢察院審查後移送起訴,庭審階段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就改稱被告人;等到法院的判決生效,被告人被投入監獄服刑,此時就稱為罪犯了。
7樓:無名一小將
有的時候確定是犯人最後還能平反呢
你犯罪了 那麼你就是嫌疑人
為什麼叫你嫌疑人呢?
等你上供呀 上供之後就是自由人了
估計等定了罪名之後就不是嫌疑了吧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庭宣判前都叫犯罪嫌疑人,法庭宣判有罪後才叫罪犯。
9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法院通過審判說一個人有罪,他才真的有罪。
10樓:翁琦煒律師
是的,只有在法院有罪判決生效後,才能稱為罪犯。
已經確定犯罪嫌疑人,為什麼不去抓 15
11樓:兩個弗列達
最重要的是證據,如果有證據真實充分的話,就不到他們不抓人。
其實要抓人公安機關是要報請檢察院批准的,要檢察院不批准,他們也沒有權抓人,但首要的還是,要有證據。
13萬已經是很大的一筆錢,公安機關是會重視的,但是你們施壓是不必了,只是不是打個**去「問問情況」,態度好點。
那人家裡還有錢的吧,不僅僅只有他拿走的那些吧?如果有的話,人抓住後,就算錢揮霍光了還有一定賠償,但是至於還能夠拿回多少,只能夠這麼說:凡是被違法犯罪侵害過的,一斤的就算拿回來,也最多隻能是八兩。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確定他是犯罪嫌疑人,而且逃到省外,問題是並沒有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位子,山東很大對方到底躲在哪還無法確定,還需要尋找.不過現在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掛在公安網上了,即使當地的警察沒去抓,外地警察也可以通過網上抓到對方並通知當地**
13樓:匿名使用者
最主要的問題是警察出差抓人需要辦案經費的,而現在公安機關的辦案經費很緊張,況且你這又是經濟案件,如果你提出和公安機關一起去抓人,來回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你承擔,那警察肯定就和你去抓人了.第一,警察出差可以不用花一分錢.第二,如果線索可靠,警察去了就抓到了人,還可以算是刑警隊偵破了一起刑事案件,完成了一個破案指標,互利雙贏
14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處理方式很細膩 不容許出任何問題 也許他們在考察些什麼 有沒有共犯不是眼睛能看清的
為什麼罪犯叫犯罪嫌疑人,為什麼要叫做犯罪嫌疑人呢?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罪即未經審判不得定罪原則 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中,立案 偵查 審查起訴,沒上法庭之前都叫犯罪嫌疑人 上了法庭叫被告人 經法院判決有罪的才叫罪犯 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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