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以媽媽生病為由,嫌租客太吵讓搬走,可以不搬嗎

時間 2021-10-15 00:17:22

1樓:王玉芝

這個問題應該你看你媽那籤合同到沒到期。如果要是到期了,人家不租給你,咱也沒有辦法,如果沒到齊,他是沒有權利。讓你搬走的,如果他要讓你搬走,他包你一切損失。

2樓:城興安

這個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說,如果你和房東鑑有合同,合同到期了房東有權利解除合同讓你搬走,如果合同沒有到期你有權利不搬,或者是讓房東賠償損失。你和房東應該相互包容體諒,他媽媽生病你們應該安靜不要吵鬧,影響人家到別人休息就不好了。

3樓:瑅莫小雨

從理性上講,簽了合同,如果合同沒到期,可以不搬走,要不就是退房租,從感性上講,生病了,需要照顧,可能沒有那麼多精力管其他,也要理解,商量一下能不能等找著房子再搬走。

4樓:樂天啟

這要看你們籤的協議到期與否,租期未滿也按時交租費,可以不搬,房東也不該這樣為難租戶。

5樓:倪從凝

房東以媽媽生病為由,嫌租客太吵讓搬走可以不幫嗎?答,問題是這樣的。因為你是豬的房子,沒有任何權利。

房東有任何的權利。讓你住,或者是不讓你住。房東嫌租客吵,不讓住是理所應當的。

是合理合法的。只是在你們中間的合同到期之外,他是有這個權利不讓你住的。在租房合同之內,他是沒有權利。

讓你們走的。在合同之內你們就不可以搬走。這是你們的權利。

在合同所定的日子之外,你是沒有權利步驟的。不搬走是絕對不可以的。

6樓:自律的一生

這主要要看房東與租客之前的租賃協議上有沒有相關的條款,比如說如果租客太吵,房東可以要求租客搬走。有沒有權力讓租客搬走主要就是看當初籤租賃合同時,裡面所規定的具體條款細節。如果沒有規定,那麼就要看具體違約者一方應該付出的賠償了。

說簡單點,就是誰該為這次事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租客承擔責任,那麼就應該搬。如果房東承擔責任,那麼在租賃內可以不搬,如果房東非得讓搬走,就要給租客一些適當補償。

7樓:

房東以媽媽生病為由,嫌租客太江吵讓搬走,可以不人一搬嗎,首先我認為象這種情況也可以不搬,只要雙方協調好關係你從此注意一下儘量不要太吵避免驚動病人,租房和住房就是要互相包容理解為盼,和虜東處好關係,處非房東不想租了或者另有安排,關係處的不錯不⑧意思說,才出此策略。

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家庭成員

8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9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

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10樓:潘增飛

法律不同,認定家庭成員適用的規定政策也不同,基本的法定家庭關係是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後者還可以向上向下延伸以及包括法律規定的形成的親子關係,以夫妻關係為主體,依據親子關係確定家庭成員是基本方式,按照戶口本確定家庭成員是常規方式

關於家庭關係的法律問題

11樓:2012想換工作

綜上看來,她是你的生母無疑。你要不是她的親生女兒,她咋可能給你買房子呢,要知道現在的房子的價錢,那可不是小數目。

遺產方面,如你是她的親生女兒那你當然有權繼承她的遺產,如不是的話,她有遺囑的話你也可以繼承她的遺囑遺產。不過不要為了遺產傷了和氣,我覺得沒有必要,血濃於水嗎。

你對你的生母有贍養的義務,這是法律規定。不管她在你未成年期間,你的生母對你有沒有盡到養育的責任,但是贍養父母是法律賦予子女的責任和義務。你母親可能當時和你父親有協議吧,做老人是會有他的難處的,但是從他們後來對你的補償來看,他們還是很痛愛你的,我想你今後知道該怎樣做的。

再說房子,既然產權證上是你的名字,那任何人都爭奪不了的,那是你的老爺合法贈與你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即使你不是母親的親生女兒。

以上是我的淺解。

12樓:光雨之

首先,關於離婚後父母子女的關係: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其次,關於你對生母的法律義務:如前所述,離婚並不改變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管生母在你未成年時期對你撫養情況如何,你對生母將來仍有扶養義務,否則可能觸犯《刑法》上遺棄罪或虐待罪。

再次,關於如何證明法律上母子關係: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在法庭上,一切都以證據說事。證明你與生母間母子關係,主要有兩條途徑:

一是檢視戶籍情況、結婚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看能否看出你與生母關係的記載;二是做一個親子鑑定,證明你們間的母子關係,這是個證據效力高又簡單的方式。

最後,關於你的繼承權利:如果在法律上確定了你與生母的母子關係真實,而且之後盡到了扶養義務,那你將具有無瑕疵的繼承權。生母和姥爺給你買的房子(房產證只登記你的名字),其所有權歸你一人所有;其他生母財產,若無遺囑繼承,你有權參與共同繼承。

13樓:郭子福律師團隊

首先,你對你母親有贍養的義務,這個不論他是否履行了對你的撫養義務,都是你法定的義務。

其次,你擁有繼承權,在你母親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你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與你妹妹等人一同繼承你母親的遺產。如果你母親留有遺囑,那麼所有人按照遺囑繼承。

最後,房產證已經寫了你的名字,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不需要擔心

14樓:匿名使用者

在遺產分割上,你有權利繼承你生母的遺產,但是你繼父因為與你之間並不存在撫養關係,所以不能繼承他的。你和你妹妹得到的是不同的財產。生母的和繼父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分為二,你生母的二分之一財產被她的合法繼承人繼承,你只有生母財產的幾分之一。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15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16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17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18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19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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