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得知新入職員工是否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時間 2022-01-02 19:00:02

1樓:星願老師

要他提供說明、承諾書或保證書,免除單位的責任。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勞動關係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2.勞動關係主體消滅或喪失一定的資格;

3.勞動合同依法或協商解除;

4.行政決定、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勞動關係的終止並不意味著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消滅,某些特定的內容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仍然要存續一定時間。

二、導致勞動關係終止的原因,可以從多個角度進行分析。可能是客觀的,也可能是主觀的;有時來自勞動關係主體某~方面,有時是雙方共同的,或者來自外部環境;有時是某一個關鍵因素,更多時候是多個因素交織在一起。

三、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有些和勞動過程密切相關,有些和勞動過程幾乎沒有聯絡,等等。因此,分析導致勞動關係終止的原因事實上往往比較複雜。

2樓:王后

企業通過要求新入職員工提供原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得知陰入職員工已於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要他提供說明書、承諾書或保證書,免除單位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新員工入職必須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非法用工,新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原單位合同未終止的情況下,新單位聘人,則原單位可以提起訴訟狀告新單位.特別是聘用高階經理人或者技術骨幹涉及商業祕密上,此點尤為突出,國內因此訴訟案件很多。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需要原件,用於現單位用工備案,便於勞動執法監察和檢查之用,這也是企業人力資源自我保護的必要手段。

單位要求當事人提供原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也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有正式單位不可以同時和其他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只有非全日制用工,才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企業如何得知新入職員工是否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3樓:醉心影夢

提供證明、承諾書或保證書,免除單位的責任;

單位如何核實員工與原單位接觸勞動合同:

一、原單位對該員工的辭退、具備有效印章的員工辭職書;

二、除名

一、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

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4樓:小鈴鐺

要他提供說明、承諾書或保證書,免除單位的責任。

1、根據勞動合同法,新員工入職必須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非法用工,新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原單位合同未終止的情況下,新單位聘人,則原單位可以提起訴訟狀告新單位。特別是聘用高階經理人或者技術骨幹涉及商業祕密上,此點尤為突出,國內因此訴訟案件很多。

2、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需要原件,用於現單位用工備案,便於勞動執法監察和檢查之用,這也是企業人力資源自我保護的必要手段。

入職新公司,不能提供離職證明怎麼辦

5樓:華律網

能。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並不是必需的材料,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

6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在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員工可以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原單位拒絕開具是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整改,如果對員工造成損失者是需要承擔賠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樓:ofweek人才網

應聘時是否在簡歷中註明兩家單位的工作經歷?如果證明需提供最後一家的離職證明。如果提供虛假證明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辭退員工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如果之前的簡歷只寫了第一家單位的工作經歷的,可以去當地工商局開具單位登出證明可以作為離職證明的依據。

員工入職四個月後離職,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未與我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離職手續應如何辦理?

8樓:匿名使用者

1、入職四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也沒有繳納社保吧,那麼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隨時離職;

2、相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該員工離職手續沒有辦理的,就不要通知其辦理了,因為如果辦理,勞動者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此職工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到你單位工作。如果由此給原單位造成損失,你單位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你和職工未簽訂合同,社保也未轉移到你單位,除了工作交接外,也沒什麼離職手續需要辦吧

10樓:鍾日神

作為用人單位,員工入職後應及時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樣就可以避免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雙倍工資差額的經濟補償風險。員工入職前應當向入職者要求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或離職備案表。

如果對方不能提出,說明勞動關係可能存續。這樣就可能會產生連帶用工責任。可以要求對方寫出書面的說明,確認原勞動關係已解除。

至於社會保險也要有書面的說明,也減輕單位的違規行為。建議與員工補籤勞動合同後,再辦離職手續。如果允許的話,可以補繳社保。

不能補繳也要有書面材料能證明單位為員工補繳的事實。這樣操作起來就主動了。

原單位勞動關係一直未解除,考上公務員後對入職有影響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問題沒什麼關係的。因為公務員提前去上班,也是很正常的。企業也沒給你多交工資。

好多事情只要說清楚了,就行了。如果有問題,那麼你現在所在的機關也會可以幫你出證明來解釋這個事情的。

12樓:佳佳有樂

解除勞務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像公司申請,而且期間公司沒有給你發放工資已經預設給你解除了,具體到單位諮詢一下,公務員合同上寫的是19年辦理入職說明早給你辦理只是沒有給你說而已,騙你的

13樓:詩和遠方

儘快把離職手續辦完補繳給新單位,你已經在新單位工作了,說明情況新單位給辦理入職手續就行了。

14樓:112333束脩

勞動合同法並沒有禁止雙重勞動關係,且不說你那段時間同時在兩家用人單位上班,你有剩餘勞動力,同時與幾家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都沒有問題。

15樓:匿名使用者

也沒啥大不了的吧,也就是繳社保的事,去人社局辦理社保的地方問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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