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理論上,經全國人大批准,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我國目前以來,尚無先例。因此,下面僅以最常見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為例講述,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一般14天,最長37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樓:胡
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不能取保,三五個月差不多,經濟類案件涉嫌金額高的,關的時間 七八個月都有,再重大複雜的,最高檢報全人常批,逮捕之後的偵查羈押期限都沒有期限的,這個要結合具體案件了。
刑事案件進看守所最多能關多長時間
3樓:華律網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理論上,經全國人大批准,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我國目前以來,尚無先例。因此,下面僅以最常見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為例講述,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一般14天,最長37天;《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樓:螞蟻掌上觀
刑事案件進看守所拘留時間最長為37天,當然這個過程中如果符合條件的話,那也是有可能對嫌疑人進行逮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樓:康老師**解答
在看守所關押多久才能判刑,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會給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並罰不會超過20天,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確定的拘留期滿時,就可以從看守所出來了。
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完所關的時間,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如果沒有判刑或是判決有罪、但判緩刑的,就可以放出來了。
(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2)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一般是二個月,複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
(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綜上: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走完了全部程式最後法院沒有定罪刑、或是確定有罪但判緩刑的,一般會在看守所關
五、六個月。
6樓:木木聊數碼
這個不是很清楚,沒被關過,但是我感覺刑事案件最長的刑罰應該是無期徒刑。監獄裡一般有很多重刑犯,都在他們晚年對社會沒有威脅的時候才將他們放出去,我感覺一輩子都過去了
7樓:智潔
刑事案件進看守所最多能關多長時間?這個沒有一定的限度。一般要等案件查清了才能進入訴訟階段。
8樓:斐平安
一旦是刑事案件都得一年以上或者三年以上,最好不要犯錯要不然裡面的日子不好過
9樓:匡涉
刑事案件進看守所最多關7個月。
10樓:律行師誠
最長記錄是4年8個月。
中國法律規定嫌疑犯最多可以關多長時間 ? 到期後可以延長多長時間的偵查期限
11樓:博愛傑傑
1、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2、逮捕之後的羈押: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3、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法院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2樓:股指**資料
犯罪嫌疑人自被逮捕之日起可以被公安機關最多關押7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於現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並進行審查的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三、第二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由此可知,刑事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14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拘傳時間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人民警察法》第9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①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②有現場作案嫌疑的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④攜帶物品有可能是髒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可延長至48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刑事訴訟法》第69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5樓:碧月狼王
訊問24小時,刑事拘留可以關押7天,到期後最多可延長30天的偵查期限。
被派出所帶來錄口供最多可以被關多長時間?
16樓: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當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等法定情形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留置盤問。
留置盤問時間自被盤問人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對於到期不批准繼續留置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規定:
1,第117條第2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第117條第3款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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