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取保候審過一年以後國家是按什麼賠償的

時間 2022-01-09 23:20:03

1樓:深圳刑辯肖芳華律師

如果沒有被羈押就沒有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取保候審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當事人無權以被取保候審的情形,要求國家賠償,但如果存在符合國家賠償其它情形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取保候審一年結束,證據不足、我可以告公安局嗎

3樓:樂觀的靚哥哥

取保候審一年結束,證據不足,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果公安局不存在違法執法的情況,不應當告公安局。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匿名使用者

取保候審屬於臨時強制措施,沒有羈押人身,依法是不予國家賠償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獨就被取保候審一年後撤銷立案的,這屬於公安機關合法的刑事偵查措施,不屬於《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賠償範圍,不可以告公安機關,也不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當然,如果在此期間,公安機關存在超期羈押等違法情況的,則可以進行控告或要求賠償。

取保候審滿一年後證據不足,應該怎麼判?

6樓:戚廣利

取保候審滿一年後證據不足,應該不起訴。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7樓:賎人春

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可以做成無罪辯解。

取保候審一年後證據不足會怎麼判刑呢

8樓:表絢

辦理了取保候審後不一定要等一年,只是取保候審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取保候審後,案子不會自動撤銷。就是說,能取保候審的不是都應該沒什麼事了,具體情況還是看案情定。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案子的強制措施之一,將來是否有事,是否撤銷案子,要看本案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案子才會被撤銷,撤銷的程式由公安機關辦理。

實踐中,取保候審的案子,還會經過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等到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被告人需要判處緩刑的,被告人就不會被收監,緩刑期間遵守規定的,期滿後不再執行刑罰;如果被告人需要判處實刑,人民法院會在**當天將被告人批准逮捕並收監,等待判決結果。

證據不足給予釋放取保候審一年滿後是否應該銷案

9樓:90後的知識青年

取保候審一年後不會自動銷案,而且如果是刑事案件是不會自動銷案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

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物件,既然保證物件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複議、複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10樓:木頭炒雞

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滿了一年就去要回保證金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對於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對於確有犯罪事實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我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一年滿了也沒有接到訴訟,昨天去做了筆錄,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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