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可以和企業籤勞動合同嗎

時間 2022-01-13 21:55:02

1樓:匿名使用者

1、「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籤那種合同?」: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分為兩種

(1)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行政性質人員,不籤合同;

(2)是專業技術人員,以前也不籤合同,最近在發展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改革,專業技術人員、也就是說沒有實行參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籤合同,有的地區籤3年、有的地區籤5年,但事業單位的聘用制改革並沒有到位,所籤的合同還有名無實。

2、「第一次籤三年,買五金一險,請問我籤此合同是否屬於編制內人員 」:

(1)如果你是新進入人員:籤這樣的合同,沒有入編的可能性大。

(2)如果是老員工,已經有編制的,應當是沒有什麼問題,不過,一般事業單位老員工社保和公務員一樣,是三險一金。

3、至於你到底是否在編:核實方法一是可以到單位辦公室查閱單位的文書檔案,其中應有你單位編制限額、崗位安排核定表等材料,能知道你單位的編制數有多少,再看一下原有在編人員是幾人,就能明白你是否在編了:事業單位的編制在2004(各地時間不同,大致都在那段時間內)定崗定編後,一般不會增加編制,進人需要有空編、或是有人退出編制才行。

另外,如果有熟人,可以直接找人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前的人事局)或是你單位人事部門檢視你的調令,上面應有你是否入編的記載。

2樓:鹿泉文化藝術服務中心

你好,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不能同時簽訂。

3樓:霸氣航行天下

不可以,屬於雙重勞動關係,是違法行為。

事業單位身份的人員可以再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嗎

4樓:微風

事業單位身份的人員可以再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兩份勞動合同不影響互相執行即可。

雙重勞動合同均可以同時合法存在。

其一,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亦是合同,除了由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特別規範外,有關合同的訂立、履行、效力等方面可以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一般原則之規定。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只有不違反法律法規定強制或禁止性規定,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樣,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亦具有法律效力。

不因是否能同時履行而影響其法律效力。

其二,雙重勞動合同並非不可能同時履行

作為勞動合同關係提供勞動力的一方,儘管可能面臨同時履行雙重勞動合同之客觀障礙,但也並非不能同時履行。下列情形,就不影響勞動者在雙重勞動合同關係中同時履行:

勞動者與a公司和b公司雖同時訂有時間重疊的勞動合同,但其中a公司經營面臨困維,出現勞動力過剩又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下崗或不需要對a公司提供勞動力,而可以在同一時間向b公司提供勞動力;

勞動者與a公司和b公司雖同時訂有時間重疊的勞動合同,但其中a公司是全日制用工,b公司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為兩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互不影響;

勞動者與a公司和b公司雖同時訂有時間重疊的勞動合同,但兩公司採用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如聘作勞動者為經理、業務外銷員等崗位,勞動為兩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互不影響。

其三、勞動合同的效力與能否履行並無直接聯絡

無論依據《合同法》,還是《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均無合同履行不能則合同無效之規定。勞動合同如果存在因時間衝突而無法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形,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但認為其因此無效並無法律依據。

其四、勞動合同法亦不禁止存在雙重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5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您好 事業單位人員 可以和其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5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為什麼不籤勞動合同?

7樓:悠哈橙子

老的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和公務員是一樣的,均沒有勞動合同這種東西。這幾年,事業單位改革,才大量適用聘任,大量籤勞動合同。中小學的新進人員已經改革得差不多了,醫院也正在改革。

我父親在高校工作了二十多年直到退休,從來沒有勞動合同這回事。現在的高校基本還延續這種做法。有編制的不用籤,沒編制的需要籤,有編制的待遇比沒編制的好一些,退休後的退休金也好不少。

有編制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人事關係;沒編制的,雙方之間是勞動關係。

現在事業單位大規模改革,同時,需要的人也多,導致編制緊缺,新進人員大都採用無編制的聘用制,也就是籤勞動合同的。

你現在應該去搞清楚,你的情況屬於有編制的那種無需籤勞動合同的情況,還是無編制需要勞動合同而醫院方拖拉不籤。

我是事業單位人員,還可以跟別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

8樓:漂網一葉舟

對於勞動者來說,

同一時間只能簽定一個勞動合同,

不能有多個勞動合同同時存在。

而勞務合同則可多個同時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

一般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單位會限制勞動者在外另行打工,事業單位還應有特別規定,

所以要謹慎行事。

9樓:微風

雙重勞動合同均可以同時合法存在。只要兩份勞動合同不互相影響執行,對公務員或者國有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有限制不得從事其他與職務相關的任職。

其一,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亦是合同,除了由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特別規範外,有關合同的訂立、履行、效力等方面可以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一般原則之規定。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只有不違反法律法規定強制或禁止性規定,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樣,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亦具有法律效力。

不因是否能同時履行而影響其法律效力。

其二,雙重勞動合同並非不可能同時履行

作為勞動合同關係提供勞動力的一方,儘管可能面臨同時履行雙重勞動合同之客觀障礙,但也並非不能同時履行。下列情形,就不影響勞動者在雙重勞動合同關係中同時履行:

勞動者與a公司和b公司雖同時訂有時間重疊的勞動合同,但其中a公司經營面臨困維,出現勞動力過剩又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下崗或不需要對a公司提供勞動力,而可以在同一時間向b公司提供勞動力;

勞動者與a公司和b公司雖同時訂有時間重疊的勞動合同,但其中a公司是全日制用工,b公司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為兩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互不影響;

勞動者與a公司和b公司雖同時訂有時間重疊的勞動合同,但兩公司採用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如聘作勞動者為經理、業務外銷員等崗位,勞動為兩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互不影響。

其三、勞動合同的效力與能否履行並無直接聯絡

無論依據《合同法》,還是《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均無合同履行不能則合同無效之規定。勞動合同如果存在因時間衝突而無法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形,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但認為其因此無效並無法律依據。

其四、勞動合同法亦不禁止存在雙重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事業單位職工能否在工作期間與其它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10樓:蒼洱白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不能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然,任何一個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追究法律責任。而且事業單位可以追究其他單位的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1樓:滿滿愛

勞動者可以與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不得影響之前勞動合同的履行,否則用人單位有權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問題,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要注意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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