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如一
應書面通知勞動者限期續簽。
如果是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一個月工資,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2樓:龐向華律師
回答您好,還請您稍等,我看一下您的問題
提問可我在到期之前未通知她續簽合同的通知
回答應書面通知勞動者限期續簽。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以原合同條件續簽合同,勞動者遲遲不續簽也不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發出按原合同條件續簽合同書面通知,限期辦理續簽,逾期不辦理的,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載明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終止。
因此終止合同,結清工資即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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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合同到期,單位同意續簽,但員工遲遲不來續簽,也不上班,請問如何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應書面通知勞動者限期續簽。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以原合同條件續簽合同,勞動者遲遲不續簽也不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發出按原合同條件續簽合同書面通知,限期辦理續簽,逾期不辦理的,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載明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終止。
因此終止合同,結清工資即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王舸律師
收集已提前通知員工續簽合同的證據後,證明單位盡到通知續簽義務。再給員工郵寄因員工自己原因合同到期未簽約,雙方現已終止勞動關係的通知書,儲存好郵寄包裹單,可以直接停社保。
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上班怎麼處理?
5樓:法幫網
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上班怎麼處理?如果合同終止後員工仍然在工作,單位也就預設的。該工作即處於沒有勞動合同但是雙方有勞動關係的狀態,這是勞動法上所說的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部1996年《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說:「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對此作了肯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這樣的勞動關係如此規定:「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但是該《解釋》沒有對該勞動合同的終止補償作出規定。
具體操作要看各地的法規和檔案了。
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有沒有給你下終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經視為你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
此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際操作中,用工單位能不鑽這一條漏洞的,即用人單位未繼續提出續約,勞動者不同意的。
補償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合同到期不續簽,對勞動合同來說即是終止勞動關係,但是此時員工繼續上班的,等於重新建立勞動關係,所在公司此時應該及時補籤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
6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你的合同是去年9月份到期,到期後公司沒有續簽,但是你還一直在工作,雙方形成新的勞動關係。
2、公司也繳納了社保,並不因此免除未續簽勞動合同的違法責任。因此,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合同到期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最多不超過11個月。
3、由於是事實勞動關係,可以隨時解除,無需辭職。除有權要求公司支付2010.10—2010.06期間二倍的工資外,還有權得到合同到期未續簽的經濟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過期未續簽,但仍工作怎麼辦
8樓:法律快車
通俗地說,對於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到期後雙方都要辦理一些手續,包括員工停止、交接工作,公司辦理退工,辦理了才認為是終止了勞動關係。
如果合同終止後員工仍然在工作,單位也就預設的。該工作即處於沒有勞動合同但是雙方有勞動關係的狀態,這是勞動法上所說的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部2023年《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說:「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對此作了肯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這樣的勞動關係如此規定:「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但是該《解釋》沒有對該勞動合同的終止補償作出規定。
具體操作要看各地的法規和檔案了。
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 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有沒有給你下終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經視為你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
此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實際操作中,用工單位能不鑽這一條漏洞的--即用人單位未繼續提出續約,勞動者不同意的。
補償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合同到期不續簽,對勞動合同來說即是終止勞動關係,但是此時員工繼續上班的,等於重新建立勞動關係,所在公司此時應該及時補籤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
員工合同到期,單位不在與該員工續簽合同,員工也拒絕被離職還想上班,需要賠付嗎??
9樓: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齡支付其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
勞動者是否在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與是否有經濟補償金沒有任何關係。
勞動者可以在離職後一年以內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原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0樓:職場小龍蝦
這個應該是不會賠付了。
理論上,單位提前下達不續簽通知。到期後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要補償你一個半月的補償金。因為你工作不到2年,補償1個月。
但是你沒有簽字,也沒有上班,預設是接受辭職了。或者說公司可以有合法理由讓你離職,無需補償了。
11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一、《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情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依據上述規定,可以做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你的情況單位盈之福經濟補償,如果無法協商,後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2樓:龍之喵喵豬
員工合同到期,單位不在與該員工續簽合同,員工也拒絕被離職還想上班,是不需要賠付的
13樓:人資管理老白
2月有30日麼?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合同到期後,公司不再續簽,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根據你的問題,還是需要賠付的。
14樓:卓行天下
合同期已過,公司是否已經停發工資、社保,以及對員工工作內容做安排(估計是無崗位安排,也無其他有效協調和溝通)?
有一點可以肯定,在勞動關係沒有終止的情形下,工資和社保關係還需要企業承擔,如果就此解除需要支付補償金。
15樓:七臺河李陽平
勞動合同終止,不能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請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應規定。
16樓:
既然合同期已經結束,單位也不在於該員工續簽,員工雖然拒絕被離職,還想上班還想得到補償,這是不可能的。畢竟合同已經結束了。
17樓:國勝
員工合同到期,單位不在與該員工續簽合同,可以要求公司賠償的,按勞動合同,每年賠一個月的工資,多少年多少個月,公司一定要給,公司不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公司的。
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要賠償嗎
這個不續簽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公司不續簽,那麼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員工自己不籤,那麼就沒有經濟補償金。一 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怎樣的。一 違反 勞動法 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 的經濟補償金。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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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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