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提前月通知員工嗎?現在新的勞動法有這一天嗎

時間 2021-09-05 21:11:16

1樓:我的寵物是逗比

不需要。《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必須提前30日通知,那就要看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中是否有規定或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雙方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有規定或約定的按照規定或約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點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單位無須提前通知不續簽,但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如果單位未按時辦理上述證明,視為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應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

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就算是違約了,你可以向公司申請補償金,一般是一個月的工資公司,如果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樓:

2023年3月1號進的公司合同期限為2023年2月28終止,公司沒有提前告訴我一聲

4樓:勤勞的老克

您好!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發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並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發給員工經濟補償金。

5樓:softweet是我

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不提前通知辭退的話要多賠一個月薪水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嗎?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視原因而定。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要看因為什麼原因,依據那條法律規定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協商的協議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解除合同

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因合同履行中情況變化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中,可能因為勞動者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為用人單位經營問題,也可能因為市場條件、國際競爭、技術革新等造成工作條件的改變問題,導致勞動合同難以繼續履行,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因為情況變化解除合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情況變化,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7樓:我愛瓜皮

。我說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但應該事先通知我,給我一個月的緩衝期去找新工作。可我們行政主管說,公司上個月就作出了決定,直到一個月後才讓我離開,已經是對我提供過緩衝期了。

我認為行政主管的說法很不合理。 請問,公司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可以不事先通知我嗎?(劉東強)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你們公司僅以會議的形式決定與你解除勞動關係且未對你進行書面通知,其行為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金巨集偉)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都是這樣的情況,提前通知主要還是給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有一個緩衝期,還有就是工作正好可以培養有人可以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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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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