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單位不跟我續簽,讓我回去做思想工作,工資照發

時間 2022-03-08 19:50:05

1樓:廢墟上的歌唱

你要保留好領導以要你去做思想工作而離職的證據這樣就不算你的曠工

而再繼續給你發工資就表明了自動續約,在未來是有利的但問題在於---中國不是法制社會!!!!

你記清楚這點,法律條文保護你,不代表法律真正能保護到你你沒在社會上混過麼,腦袋這麼糊塗?

你的單位不是電信就是石油吧,這種都是法不上央企的你鬧僵了就算你可以留住1年合同,你下一年呢?你這一年想怎麼整你還不是玩似的。

趕緊想辦法解決問題是要緊的

我建議你,預先和你親戚打好招呼說明你的苦衷不得不演戲然後三天兩頭的,高調公開苦口婆心聲淚俱下情緒激動的去做你親戚思想工作

最好還給你親戚點小暴力看看---然後讓你親戚報警把你帶走把戲做足,你親戚「鐵石心腸」和你公開決裂

讓你領導看看你已經盡力去咬了,估計也就差不多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暈,我什麼也不想說了,世界500強的企業啊!

如果遵從法律的話,單位的行為侵犯了員工的勞動權,只說這麼多吧

3樓:匿名使用者

1、典型的拆遷「連坐」,典型的中國風格,呵呵,得虧你還不是公務員或財政編制的事業人員,否則你可能不僅是不能續合同不能上班,還可能半年一年的拿不到工資!

2、雖然中國的法律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允許,但正像樓上朋友說的,你沒辦法對抗:合同到期,企業按法律規定可以不再和續簽,支付你幾個月的工資補償就讓你走人、讓你失業!這可是合法的。

3、事實上,企業也不是非常願意這樣對等職工,就從他們合同到期後不是立即讓你走、而是繼續留用你卻讓你去做親戚的工作就可以看出來,有可能,企業也是屈從於某種壓力。

樓上朋友說的辦法也許可行,呵呵,拆遷,強拆,不知道還要有多少人的以命抗爭才能有所改善。

4樓:問法網姜律師

不合理,單位因為這個原因將你辭退的,你可以要求賠償。

5樓:18年執業劉律師

我是教授律師為你的問題答覆如下供你參考:1是你可以按領導意圖辦。2是工作做不下來不是你的責任。

3是不能因你做工作,而對你自己的工作有影響。4假如發生不測,你可以投訴到勞動監察機構或仲裁機構。5如有不明自出可在找我諮詢或**都行。

祝一切順利。

合同到期單位不再和我續簽了,職工帶薪年假如何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匿名的朋友。你公司人事所說的沒有法律根據。公司的所謂「福利」屬於公司的規章制度,職工帶薪年假屬於法律強制規定,二者不可混淆。

公司應當將你未休過的年休假折成現金工資發給你。然後我再給你提供一套應對方案,供你參考。

一、法律依據:

(一)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二)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二、方案:

(一)不露聲色,不要表現出對公司任何不滿,也不要交給公司你的七月份帶薪年假的請假單。先心平氣和地度過這個酷熱的帶薪七月份,同時利用這段時間可以找找新工作;

(二)等單位把一切手續和保險關係給你搞定,對你再沒有利用價值後,你再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勞動監察部門確認公司違法的事實。一般情況公司人事被叫到勞動局,把該給你的錢給你後了事。

三、結語

不知道公司有沒有給過你經濟補償金,合同到期單位提出不續期是要發給職工經濟補償金的。如果離職時沒給你儘量不要找他們強要,在勞動監察投訴表中填寫上。

你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可以q我,793138574 流浪的荷蘭人 拜拜

一名無產者

7樓:盡度者

單位雖然提前一個月通知了你不再和你續簽合同,可是看你好像在那個單位做了很久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讓你離職,按照勞動法你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至於帶薪年假,既然你七月份不用上班又可以拿一個月的工資,單位把它說成帶薪年假也是合理的,只是你的帶薪年假是多久,是否超過了一個月,如果超過了一個月,超過的部分,也必須發給你的。

8樓:蜻蜓

其實用人單位是可以安排年休假的,職工沒有特殊理由應當遵從單位的安排,所以不給年休假補償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從你的描述裡我到發現了一個問題:單位有答應給經濟補償金沒有啊?合同到期因單位原因不續簽的,是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金問題:

因單位原因,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你應該獲得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提前通知問題:

合同到期,單位不再續簽的,要提前一個月通知。這一個月員工是應該來上班的。

年休假問題:

員工年休假的安排要服從單位的統一安排,所以單位安排你在剩餘的一個月裡休假是可以的,也就無需再向你支付補償金。

綜上,從你介紹的情況來看,你們單位的做法是合法的。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我還在上班但工資照常發放我該怎麼辦

10樓:top塵封時代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和我續簽,仍讓我在公司工作幾個月了,現在辭退我

11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自你勞動合同到期以來,公司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而事實勞動關係得以延續。企業有兩點違法行為。

1.企業未提前一個月進行合同續簽與終止。

2.合同到期後,企業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可以依勞動者的意願及企業協商結果而進行處理。

1.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始合同起始日起),協商解除。

2.仲裁見,仲裁其未依法規簽訂勞動合同,要求共自無合同之日起,支付給2倍經濟補償金(已支付的部分需要扣除),並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補籤合同或協商解除事實勞動關係。以上。

合同到期沒續簽但還繼續工作,是否算合同續簽了?

13樓:帥氣的小宇宙

合同到期沒續簽但還繼續工作不算合同續簽,只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才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4樓:微風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合同到期單位不跟我續約要賠償嗎,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有賠償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有賠償嗎

1 那個不叫賠償,叫補償。2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3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有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其餘情形下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 不滿六個月的,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