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三清上帝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是您主動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沒有下列情形的,那麼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辦理交接離職手續按照: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最後,合同一般都是個人提出不續簽的,公司如果提出了,他們是要賠錢的,而個人提出不再續簽了,是不存在違約什麼的,只不過要按公司流程走完一定的離職程式就ok了,所以你的想法在法理上是可行的,但實際情況你最好和人事溝通一下,以免公司到時不放人的,現在很多私企都不怕查的,還有你們公司規定離職前6個月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只是提前1月的.
2樓:
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是否預設繼續繼續後應該如何續簽
3樓:法工劉中原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可以選擇不籤,不需要提前通知。並且還有經濟補償的。
4樓:漢卓郭廣吉律師
你好,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不續簽合同的事情。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多少天通知,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同樣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你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也無需提前通知單位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你這個不是辭職,只是合同到期解除。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想續簽
8樓:
首先,單位吧不同意你離職要求你必須等新人來了以後交接完了才能離開就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只要書面提前30日提出離職就可以了,是不需要徵得公司同意的。
第二,合同到期,你離開,沒有法律風險。
第三,單位不給你辦理社保離職手續,你就去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公司,實在不行就去仲裁。
9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想續簽的,可以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另外,由於是個人不想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給勞動者。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公司應該給您發到期續簽的通知書。那時您表示不願再續簽就可以。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確定不想續簽的話,提前一個月較好,也就是說在最後一個月的月初,這樣對你自身的利益影響最小,特別強調這一點(我以前在這方面吃過一個大虧)。。。。如果你的所在單位是國有企事業,需要把檔案提走,如果是私企的話,我不是很清楚,希望你再問問別人。
12樓:天外飛冰箱
不想籤不用辦什麼手續,合同到時自然終止
想籤的話,寫一份續簽申請
13樓:北**律人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你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想清楚,合同到期終止,除公司降低待遇要求續簽而你不同意外,你將得不到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只要公司是維持原來條件想和你續簽,你不同意,就會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根據工作年限計算,基本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
如果你確實希望跳槽,基本沒什麼特別手續要辦。只有一個合同到期終止後社保關係轉移和公司開具證明的手續。準確來講,這些應該算公司履行的義務。
合同到期了,不選擇續簽可以隨時走人嗎?
14樓:百剁小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你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爭議,你可以依法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魯勞發[1998]145號《關於勞動合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到期之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終止了,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就不再存在勞動關係了,因此,你離開原單位不需要辭職,公司也不應當給你補償金。
15樓:一葉歸去子
勞動合同到期後,是指自然終止勞動合同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合同到期後,即可以隨時走人。
若單位降低工資待遇從而導致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此時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單位作出相應的賠償。
根據08年《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項規定,勞動合同自然到期,除非勞動者本人不願意續簽的情況外,用人單位均需支付勞動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6樓:寵愛喵喵
1、勞動合同期滿,自動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可以續簽勞動合同。期中一方不同意續 籤,就應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而不受提前30天通知對方的制約。
2、你自己不願意續簽,就沒有補償;你想續簽,公司不跟你續簽就可要求補償,1年應該補償1個月 的工資。
3、如果到了9月份公司還沒有給你辦理終止手續,則視為公司預設了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應在 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4、如果超過一個月,公司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它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二 倍工資的(此情況一般不會出現)。
17樓:回憶
1、不要寫報告什麼的,合同期滿就可以隨時走人,但是要記得跟公司辦理交接 2、補助的事情,在公司有準備跟你重新簽訂新合同且待遇不低於原合同的情況下,你不和公司簽訂新合同是,你是不能得到補助的;除此之外,你均可以得到補助 3、你離開公司是最好跟公司打招呼一下,這是禮節的問題,畢竟以後還有可以會有交往什麼的 4、對於樓主所說的押了半個月工資,你可以在與公司辦交接的時候一併結清工資,否則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並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
合同到期,自己不想續簽。能夠得到賠償. 20
18樓:華律網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員工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一,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其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或者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9樓:匿名使用者
小張在公司辛勤工作了3年,合同8月底就要到期了,部門主管詢問其續約意向。小張對如今的工作環境有一些懈怠,便與主管直說不想續約。主管很著急地問:
「是不是想另謀高就了?」小張說不是。主管提醒他,如果就這樣離開單位,大概連失業保險金都沒法申請,人家還要看是不是因為你自己的意願而失業的呢!
這句話讓小張有些擔心,身為「月光族」的他真沒有多少存款,如果沒有一筆失業保險金作保障,自己還真擔心生活問題呢!不過他又聽說失業保險金只要失業就有的,因為這也是自己交上去的錢啊。小張陷入了矛盾之中。
專家解析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解釋,失業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而採取的社會保障措施。
失業保險是由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形成**構成的,因此,如果需要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失業人員必須符合一些條件。
首先,失業人員必須過去繳納過失業保險費。對於城鎮單位職工來說,每月單位應向社保機構繳納職工工資的2%,職工自己繳納1%作為失業保險費。這既是職工的權利,也是職工的義務,所以不能用與單位協商一致的辦法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其次,由於**的運作制度與成本,累計繳納不滿1年的職工失業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同時,失業保險金也有領取時間的上限規定。根據《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小張因為在原單位已經工作3年,所以累計繳納保險費已經超過了上面的要求。
第三,領取失業金還要求:非因職工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對於何為「非因本人意願」,確實容易讓人產生疑問。小張自己不想繼續簽合同,想休息,那也是他本人的意願啊。
其實,2023年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對此作了解釋,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主要指: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4、職工因單位強迫勞動、或不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給予勞動條件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小張所遇見的是勞動合同到期,屬於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因此也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部門主管的說法可不正確。他可以先去所在街道、鄉鎮的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然後申領失業保險金。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樣補償?
首先,要給您解答的是關於與您簽訂合同的鼓樓人力資源第三方,和你實際上班為市政機關的問題,前者從實踐中屬於用人單位,後者屬於用工單位,那麼為什麼這麼繁瑣,因為後者的有些崗位需要外僱人員,所謂 正式人員 不願乾的一些工作,但是如果用工單位直接僱傭你們,那麼久需要將你們的薪金和福利與 正式人員 拉齊。這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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