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楊財廣律師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為職工報工傷是法定義務。
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由**付(個別專案由單位承擔),否則由單位全承擔。
2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由用人單位負責啊。首先有一條,超過的時間有多長,如果說超過工傷事故的法律追償期,另當別論,應該是錯過用人企業向社保機構的申報時間吧,申報時間除因工死亡有嚴格的申報時限要求,其他並沒有太嚴格的時間限制。這個時間限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從另一個角度說,勞動者個人並不知道這個上報時限,用人單位有責任告知員工上報時限,除非單位能出具告知的證明,否則用人單位必須得承擔工傷責任。
3樓:法寶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樓:南海仙山
按規定,單位在一個月內申報,而個人可以在一年之內申報。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上報唄 一年呢 個人上報也是單位負責
受了工傷公司未報,造成過了期限,怎麼辦?
6樓:
受了工傷公司未報導致過了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可以向法院起訴公司要求賠償,工傷認定也該去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本人申報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超過該期限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當然,如果有合理事由的,另當別論。
錯過了3年工傷申請期限,雖然無法獲得工傷認定和享受工傷待遇,但可以提起侵權賠償之訴。因為勞動中遭受事故傷害的,也屬於侵權損害。
《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你於2023年8月受事故傷害,至今仍在3年之內,因此你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誤工費、住院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需指出的是,工傷賠償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而且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在責任劃分方面也有所不同。
具體而言,職工一旦被認定為工傷,不論本人對事故的發生有無過錯,都可獲得全額賠償。而在侵權賠償中,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誤以為得在**結束後才能維權,結果因超過法定期限而難以維權。在遭遇工傷事故後,如果單位未主動申報工傷,勞動者本人應及時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以獲得更好的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未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期限,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司未按期提出認定申請超過時效的,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工會可以 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公司和員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申請工傷認定都超過了時效,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的 ,其中,因為公司原因造成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應當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訴訟,得到勞動部門簽發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憑此通知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員工所受的事故傷害系工傷的證據和公司拖延造紙認定超過時效的證據)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以「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為由起訴,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8樓:濟南程律師
您好,你也太大意了,平時一定要養成遇到法律問律師的習慣。本來你可以自行在一年內申報工傷的,這樣你已過工傷的申報期,將無法按工傷程式辦理了,你這種情況也不屬於申報期延長情況,按人身損害賠償直接向法院起訴也過了一年的訴訟時效了,所以,建議再和單位好好協商一下。有可能的話錄音等形式取證,讓單位同意賠償,則對你就有利了。
9樓:
這個要打官司,自己的申報期是一年 你的造就過了
10樓:
我的工傷過期一個星期能不能報
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工傷賠償怎麼辦
11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一年。超過了工傷認定時效,職工就不能申請工傷賠償;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可能進一步主張權利。
超過工傷認定的補救措施:1、通過工傷保險賠償案由獲得救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2樓:匿名使用者
非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原因導致超過認定時效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七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超過一年工傷認定時限的,可以向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不予受理的,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是因為工傷,但是沒有及時向地方勞動局上報,該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nianwen5005,你好。
工傷的第一處理原則是搶救工傷者,其次才是工傷的賠付。
第二,請有資質的醫療鑑定機構對工傷者進行鑑定,訂出工傷級別或程度。
第三,可以和勞動者協商處理工傷事故,其依據是國家勞動法及當地頒佈的有關工傷的處理的法規政策。
第四,如果工傷者對處理或者協商不滿,則提請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對工傷進行認定,處理。
第五,如果勞動部門的處理還不能使雙方滿意,則可以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第六,一般來說認為人民法院法院的判決不恰當或者對判決不滿的,按中國國情還可以去信訪部門信訪。
1、先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認定工傷後,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根據鑑定的勞動能力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單位未及時申報工傷也未通知本人申報結果,如何解決?
14樓:匿名使用者
貌似非工作原因受傷,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不論你單位是否申報均不能啊。這個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有明確規定的。
15樓:**襲人**
你好,像你這樣的情況屬於工傷職工工傷**,確認需要**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醫療待遇)、第三十二條(**待遇)和第三十三條(停工留薪期待遇)規定的工傷待遇。勞社部函[2004]256號規定,工傷職工舊傷**,是否需要**應由**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因你當初未做過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總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要求單位支付工傷職工工傷**所有的醫療費用,另外建議你去做一個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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