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爾4名員工午休被開除,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職工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時間 2022-01-17 14:40:13

1樓:第二小光光

職工可以獲得勞動所得的工資五險一金!

我國的勞動法規定,如果企業單方面無條件無理由解除你的工作狀態,那麼職工可以通過行政仲裁或者是勞動仲裁,或者撥打投訴舉報315**去獲得相關的賠償。

勞動所得的工資

這也是部分是指員工通過體力勞動或者是腦力勞動所獲得的工資。也就是在加入工作單位,含試用期,在正常的勞動範疇所得的勞動工資,這是我國法定規定的正常的工資,如果公司剋扣,當屬於違法行為,所以勞動者可以非常明確的跟你們的公司談判,必須把你的勞動所得的工資發放給你。

五險一金

這是近些年來國家所出臺的一項另外一項政策,也就是說無論用人單位是在何等的私人或者公立甚至是跨國企業等工作,那麼所工作的公司一定都要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如果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的話,視為違法行為,所以員工有權向所工作的工作單位或者是公司請求補償五險一金,如果公司或者單位不同意補繳五險一金的話,那麼員工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直接向公司索要,或者乾脆像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所工作的單位賠償相關損失!

但事無絕對,如果被開除的人能夠跟單位進行協商解決或者處理的話,將會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過程和麻煩,畢竟索要賠償的這個過程還是比較煎熬的!

2樓:微風花輕落

我覺得可以獲得公司的經濟補償。但是也是也要依情況而定,畢竟如果是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肯定是要追究責任的,更不要說給你賠償了。不過關於午休這件事情,感覺公司有點不近人情,畢竟人不是機器,也是需要休息的,而午休是在工作時間之外的。

用人單位違反的規定解除或者,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法》第47條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具體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樓:軒軒駕臨

你給我出的這個辦法很妙,我不想在一個企業幹了,我不辭職,想法違紀,讓企業解僱我還可以得到賠償。好,就這麼幹。

4樓:天台夢境今又來

開除肯定會加一個月工資。但這不叫單方面解除合同。因為用工協議上肯定有的

5樓:養花愛花閒人

這叫開除為了讓其好找工作才解除合同,絲毫沒有賠償。這是企業自主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忽悠這別有用心嗎?還是什麼人利用**背後黑海爾?

開除得太對了,沒有規矩有了規矩不認真執行的企業不可信,也是劣等企業。海爾絕頂好!為海爾點大大的贊!

贊贊贊!

6樓:蜀中流星

只有勞動法說明確規定,無論什麼情況企業解僱員工都得賠償才是真的,並且降薪讓員工自動辭職的也得賠償,

7樓:柏莊順達家

海爾現在是生意不好,缺錢花了,不光坑自己員工,更是坑害消費者。之前海爾電熱水器保修政策是8年內免費保修,並且免費更換鎂棒,現在一句話保修政策變了,之前買的換鎂棒收費。這是走下坡路的節奏啊

8樓:來自紅石林正直的藍精靈

缺心眼啊,要是企業賠錢,企業能開除他們嗎

9樓:

除了工資啥都拿不到,雖然不讓午休不合理,但公司有這個規定,肯定培訓過,沒準你還簽過字,證明你認同這項規定,所以公司啥都不會給,法律也會支援它,所以說這個東西無解。

10樓:sillyfox敲可愛

首先要有侵犯他們正常休息的精神損失費,我覺得這個很有必要的,因為人們都很在乎自己身體的。

11樓:職場果汁

個人認為職工會有一定的補償金,比如一些的生活費用,公司可能會補貼,但可能不會太高,畢竟是員工工作時間睡覺。

12樓:米老鼠米

不要偷換概念好不好,是在工作時間偷偷跑去午睡,先不說海爾開除他們是不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這幾個人本身是違規在先,企業按照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違規員工是正常現象。

13樓:來自波月洞聰慧過人的李子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一定是違法違規違約行為

14樓:來自奧林匹克公園有禮貌的石竹

為什麼天天發這個,難道不是非常簡單的是非題嗎?這種員工沒有哪個企業會要!

15樓:匿名使用者

被開除是你們的義務,活該

16樓:clx詩意

可以獲得一些賠償金,比如多給一個月工資,一般就是這樣,如果是自己的錯就不要和公司管理部門鬧。

17樓:誰也不能在青島插隊

還尼瑪炒作這事兒呢?有點常識的人都能知道誰是背後的鬼。華為,聯想,海爾,如出一轍。

18樓:少瓃

有完沒完了,開除員工是企業內部的事,關你們屁事。瞎操心。現在不是很正常的事。小編為了幾個錢天天在這瞎逼逼。

19樓:企業微招聘

夢還沒醒?!海爾一線員工幾乎全小微了!**還有真正的海爾員工!

什麼叫解聘?換個工作而已!!不瞭解海爾,怎麼攻擊海爾!

愁人!!炒作!!混淆視聽!!

何時能休呀!!

20樓:匿名使用者

說的跟中國有勞動法似的!哈哈

21樓:開心每一天

回家好好看看合同!學學勞動法吧!

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如何獲得經濟賠償?

22樓:華律網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3樓:如夢水雲間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如果是違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予以解除補償(相關涉及條款你自己上網具體看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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