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帖奕
僅有增值稅發票不能認定付款事實,因為在使用一般發票進行買賣交易的場合,通常情況下是在付款後再開具發票,或是開具發票行為與付款行為同時進行,發票在此種情況下可以作為付款憑證,證明已付款的事實。
但在使用增值稅發票進行交易的場合,這種專用發票具有證明銷售方已盡納稅義務和購買方進項稅額的作用,因而它就又具有了確定最終應付價款準確數額的作用,但並不能起到物權憑證的作用。
以增值稅發票證明付款的事實,仍需另外舉證補強,以其他證據如進帳單、支票存根等付款憑證來作為已付款的依據。
2樓:貝暮
原則上講,收款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可以作為付款方的付款憑證,除非收款方有證據證明其只是開具了發票但並未收到款項;一般來說,如果是現金直接付款的話,發票應當和合同的相關約定進行連線。
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僅有增值稅發票不能作為已付款憑證或者說不能認定付款事實。因為在使用一般發票進行買賣交易的場合,通常情況下是在付款後再開具發票,或是開具發票行為與付款行為同時進行,發票在此種情況下可以作為付款憑證,證明已付款的事實。但在使用增值稅發票進行交易的場合,這種專用發票具有證明銷售方已盡納稅義務和購買方進項稅額的作用,因而它就又具有了確定最終應付價款準確數額的作用,但並不能起到物權憑證的作用。
所以,為了以增值稅發票證明付款的事實,其仍需另外舉證補強,以其他證據如進帳單、支票存根等付款憑證來作為已付款的依據,否則,增值稅發票就不能作為已付款憑證。
發票能作為款項已收或已付的憑證?
4樓:匿名使用者
發票不能作為款項已收或已付的憑證,他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明,只有銀行憑條或者收據可以作為企業收付款的憑證。
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
發票是指經濟活動中,由**方向購買方簽發的文字,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協議**。除了預付款以外,發票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根據議定條件由購買方向**方付款,必須包含日期和數量,是會計賬務的重要憑證。發票也通常稱為付款單。
在中國大陸,付款單、收款收據在民間有時也被統稱為發票。中國會計制度規定有效的購買產品或服務的發票稱為稅務發票。**部門收費、徵款的憑證各個時期和不同收費徵款專案稱呼不一樣,但多被統稱為行政事業收費收款收據。
為內部審計及核數,每一張發票必須有獨一無二的流水賬號碼,防止發票重複或跳號。
5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這個理解,只是稅法對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一個解釋。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財務收付憑證。因為資金不便於監管,稅法對於納稅義務需要有一個時限來限制,那麼就以發票來證明這個時限。
財務意義上的收付款憑證一般是以財務收據或者是匯款水單為憑據。
發票等於付款憑證嗎?
6樓:小二
答: 這涉及舉證責任轉移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說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一方當事人認為已經履行了給付貨款的義務,並提供發票,對方不予承認的應由不承認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發票作為一種憑證記載的主要是商(產)品銷售、提供或接受服務等經營性活動狀況,具有結算功能。
實踐中,存在一方收到對方開具的發票後再另行付款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故發票能否作為付款憑證應視雙方的舉證情況而定。
案例: 花4萬買教訓:發票不等於付款憑據
是什麼激怒了他?原來,幾個月前,他從文昌公司買了4萬元的貨。付清貨款後,文昌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將第二聯(即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交給了王亞寶。
事情本該就此結束了,可忽然有一天,文昌公司卻上門討債來了。天下哪有這道理?一份貨想要兩份錢!
王亞寶當然不答應:自己早就付清了貨款,有發票為證;你們對不上賬,沒準兒是內部弄錯了,回去查去!
可文昌公司口口聲聲說自己沒弄錯:你手上有發票不假,可當初你並沒付錢
雙方大眼兒瞪小眼兒,各說各的理。
首先,發票不具有履行債務的證明效力。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發票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兩類。兩類發票均是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計收稅金的依據。
其不同點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購貨方同時取得第
二、第三聯,第二聯為發票聯,由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交所在地稅務機關記賬入檔;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普通發票只是沒有第三聯。即是說,無論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購貨方都有作付款的記賬憑證聯,但它所反映的僅僅是記賬而非收款證明,僅僅是銷貨方的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貨稅額的合法證明,是稅務機關計收稅金的憑據。
並不具有已付清貨款的證明效力。
其次,收款證明是履行債務的必備證據。《會計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四十八條(三)項規定: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且特別強調:不能僅依支付款項的有關憑證如銀行憑證等代替,其目的是為了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
、收款證明不能用其他證明代替。發票和收款證明相結合才能成為已償還貨款的證據。因此,只有收款證明才是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證據。
最後,《發票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確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但該《辦法》是規章,而《會計法》是法律,《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是依據《會計法》的授權而制定,它們的效力應大於《發票管理辦法》。
所以,發票僅是收付款的合法憑據,是否實際交付貨款,最終還是應以收款證明為據。
顯然,王亞寶當作救命稻草的發票並不能證明自己實際付過款,在對方的人證物證面前,自己也只能吃個啞巴虧,乖乖又交了4萬貨款。
7樓:匿名使用者
1、發票是交易的合法憑證,不是結算憑證。
2、交易各方款項結算需另外出具結算憑證,銀行結算的憑銀行簽章的匯款憑證為準,現金交易的以收款方出具的現金收據為準,其他方式結算的也應出具相應的明確憑證,如: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的,收到票據的一方要出具一份收據等。
3、發票不能替代付款憑證,收付款需另外出具相應的憑證。
增值稅發票掉了,能不能申請哪張作廢,再重新開一張
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要採用國稅發 2002 10號檔案了,現在有新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修訂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的通知 國稅發 2006 156號 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
有誰知道增值稅普通發票能不能抵扣呢
開支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只要真實合法,是可以作為成本抵扣企業所得稅的。一般的普通發票是不可以抵扣銷項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但有一些特殊的普通發票如收購農產品普通發票,運費普通發票等是可以抵扣的。此回答由有錢花提供,有錢花是度小滿金融旗下信貸平臺,度小滿金融將切實把國家支...
稅務發票不能摺疊嗎,請問,增值稅發票不能折嗎
稅務發票分二種情況 1 普通發票不需要認證,摺疊是沒有關係的,不影響使用 2 增值稅發票需要認證,則不能摺疊,而是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自帶複寫功能,摺疊後可能會造成認證密碼區變花,造成無法認證 故一般要求增值稅專用發票特別是認證聯要妥善保管,表面要潔淨,當然如果折一下只要沒有印跡,也沒關係。一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