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全款給已婚兒子購房屬於個人財產需要到公證處公證嗎

時間 2022-02-12 14:05:08

1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辦到兒子名下,有父母出全款購買的證據就可以認定了,可以不辦理公證,房產證也不需要公證。當然也可以由父母出具贈與書或與兒子訂立贈與合同,將購買的房子贈與兒子個人,這個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

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

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想做公證,也是可以的。

就是不去做公證,買的房子也是一方父母對自己子女贈與。與小夫妻另一方無關。

3樓:

對於這種情況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做了明確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需要公證,如果你怕有爭執,也可以去公證。

4樓:

父母明確贈與兒子的,

就是兒子的個人財產,

與其配偶沒有關係。

最好公正一下,

免得將來產生財產糾紛說不清。

5樓:愛喝粥

指定贈與,最好辦理公證。

房產贈與是指房屋所有人將房屋所有權無償贈給他人的行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贈與當事人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等書面證件,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後,房產贈與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手續。

贈與公證手續: 贈與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產權人將個人所有的財產無償地贈送給他人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一、辦理贈與公證由贈與人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

贈與不動產的,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二、辦理贈與公證申情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

贈與人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影印件); 2. 贈與書; 3. 贈與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單等; 4.

贈與物為共有財產的,應提供共有人同意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集體所有的,應提交該集體組織成員同意贈與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全民所有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贈與的檔案; 三、贈與書的主要內容: 1. 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

贈與人與受贈人的關係; 3. 贈與的理由; 4. 被贈與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和基本狀況、座落地點; 5.

贈與人對贈與行為的意思表示; 6. 贈與人在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日期。

6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個人財產當然可以了,關鍵是要提供相關的手續證據

7樓:冰焰

如果有證據證明,自然是不需要的

從保險起見呢,可做一個,反正花不了多少

8樓:匿名使用者

能夠公正當然蕞好,但是即使不公正只要有贈與合同也行,合同中註明贈與某一方,這屬於個人財產

9樓:張偉傑律師

可以公證,但不是必需的,父母寫證明即可,證明是贈與兒子一人。

10樓:樑律師

名字只有兒子的名字,是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但是最好有相應的協議進行輔證。

11樓:一座孤城當落暉

不需要,婚姻法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夫妻一方的父母可針對其中一方贈與,屬於一方財產,而且根據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贈與合同的效力,不以辦理公證為生效要件。 辦理公證僅僅是增加公信力。

12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可以做一下公證,會避免爭議,但是房產登記一定要在個人名下。

13樓:淺色怡人

有兩種方式:

一、可以做公證。

二、寫個贈與協議,寫明只贈與兒子一人。

14樓:崑山同濟醫院

最好做一下公正

免得將來產生財產糾紛說不清

15樓:索馬利亞城管隊

首先父母與子女之間要有贈予協議,且註明單獨贈予兒子。其次可以去公證處公證,不是必須的,可以另外請兩位兩位見證人見證也可以。

16樓:匿名使用者

指定贈與,最好辦理公證。

17樓:月光一族於

為了婚後的財產安全,最好做個公證以後結婚,這樣這個房產就是男方的,如果遇到婚姻挫折,不受損傷的。

18樓:微信

一般如果登記在兒子名下,就是兒子個人財產,但是想做的保險些就去公證,因為以後可能不好找證據到底是誰出資購買等等問題。

19樓:鄭州屈律師

除非父母明確說明這個房子給兒子的單獨財產,否則可以認定這個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20樓:y小品

不需要,這個是法律規定,不會因為是否公正而改變

21樓:潘增飛

不顧及家庭是極其錯誤的

新婚姻法: 房屋是父母一次性在婚後給兒子買的 這也算夫妻共有財產嗎?? 70

22樓:love蝶舞晨軒

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兒出資的,該出資就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進行贈與,但是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23樓:小圳軍

得看父母有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男方,有沒有證明,具

體情況如下:

1、如果男方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給男方,那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2、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

3、還是那個道理,婚後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在贈與時明確表示只贈給自己孩子一方;

4、你可以與你的父母籤贈與合同,註明只贈與你個人,並且去公證處做公證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房子上有女方的名字,那就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你可以讓公司方面做贈與公證。

依據:新婚姻法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拓展資料:

「新婚姻法」,是國家頒佈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不少市民認為,時下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已經不再靠譜,女人挑物件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將成女人擇偶新寵。

根據該調查,對於「裸婚」,男性可接受的比例高達75%,而女性比例則只有35%。這個調查結果說明,女性在婚戀選擇中常以弱者自居,覺得男方購房理所應當。這次新的婚姻法出來後,第一印象便是,女人通過婚姻和一紙法律文書搞定房子,變得越來越不靠譜了

2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沒有出臺新《婚姻法》,也沒有做相應修訂。

現在實行的仍然是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的《婚姻法》,輔之以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1、房屋是父母一次性在婚後給兒子買的,如果只寫了兒子的名字,就是兒子的個人財產。

2、兩人結婚後和登記後男方父母一次性出錢買的房產,如果寫的是兒子的名字,還是兒子的個人財產,與女方無關,不存在分割問題。

3、男方父親是做生意的,不少車輛 房產和生意給了自己兒子的話,只要沒有明確只給自己的兒子而非家庭時,就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情況,女方擁有其中的一半。

需要事先註明的只給兒子而非家庭,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建議去做公證。

至於「有什麼辦法能不讓女方感到知道或是什麼辦法能讓女方覺得不是有意不給女方財產」,只是一廂情願,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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