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2樓:匿名使用者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準會見他人;(3)在傳訊時,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執行前應填寫《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
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條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訊進行監控。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要經過批准。
4樓:匿名使用者
對依《六部委規定》第24條、《試行規定》第4條等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要經過批准。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予以a 拘留 b 逮捕 c據傳 d取保候審
5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撤銷監視居住,收監羈押;一般是公安機關直接提請逮捕,檢察院批准逮捕,不需要再履行刑事拘留程式。
6樓:七臺河李陽平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要符合這幾個條件
7樓:我的青春你我做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8樓:木有負面情緒
具體的規定是要《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有詳細解釋的(刑事訴訟法的配套規定):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9樓:三年離歌
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1)自行辯護的權利;
(2)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
(3)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獲得免費法律援助的權利;
(5)對審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員要求迴避的權利;
(6)對判決提出上訴、申訴的權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羈押的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義務
(1)對於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採用的強制措施,以及檢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應予合作;
(2)對於偵查人員在訊問中所提與本案有關的問題應當如實回答;
(3)對於偵查人員的訊問筆錄經核對並承認沒有錯誤應當簽名或蓋章;
(4)承受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出席並接受法庭審判;
(5)對於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義務執行或協助執行。
10樓:憑海嶙風
您好,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包括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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