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二審中過舉證期限可以提出新證據嗎

時間 2022-02-14 23:15:04

1樓:匿名使用者

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也就是說,一般是應當在舉證期限界滿前提出,但如果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是可以例外的.我國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新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那麼,要認定是否是新證據,關鍵是看是否構成其條件.

二審時針對「新證據」的舉證時限為二審**審理前或**審理後.

從這些規定上看,在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法院是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2樓: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一般是應當在舉證期限界滿前提出,但如果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是可以例外的.我國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新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那麼,要認定是否是新證據,關鍵是看是否構成其條件.

二審時針對「新證據」的舉證時限為二審**審理前或**審理後.

從這些規定上看,在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法院是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交全部證據(新的證據,包括舉證期限屆滿後才發現或才形成的證據,以及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取法院未調取的和申請延期舉證明未獲允許的證據)。否則,人民法院不組織質證,當事人有權不予質證,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同時,未當庭質證的證據,法院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所以,您有權不予質證,並向法庭說明相關的法律規定,要求記入庭審筆錄。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不然要二審幹嘛 你也而已尋找新的證據。

任何時候都能交新的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因此,結合你所說的情況,除非對方在二審舉證期限內已申請過延期舉證,並且對方能夠證明因特殊困難未能在准許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情形,其在6月5日和7月10日向法院提交了二份證據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新證據。否則,對方在6月5日和7月10日向法院提交的二份證據依法不應當認定為新證據,當然也就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審可以提供新的證據嗎?

6樓:傅豆蕾他爸看社會

二審**後能提供新證據,滿足提供的法定條件則可以提供新證據。必須具備全面、客觀、充分的證據條件,多個證據能夠形成反映客觀真實性的證據鏈,方可以認定事實。如果證據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觀反映事實存在的真實可信性,或者證據鏈過於片面,不能蓋總全貌、不能印證客觀真實性,就不能夠認定事實。

7樓:古晶律師

1、二審可以提交新證據,但是隻有一審審理後形成的證據,或一審中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法院沒有調查的證據才可以算二審新證據,其他證據都不可以提交;

2、一審法院會把一審卷宗全案報送二審法院,所以一審的證據也會被二審法院看到,不需要重複提交證據了。

8樓:飲水思源

刑事案件沒有任何問題。

如果是民事案件的話,就要看是不是新的證據,如果不是新的證據那就不能提了,對方可以不質證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提 不過對新證據的定義很嚴格 只有下面2類才屬於新證據1、一審庭審後才發現的證據

2、一審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法院調取而法院未調取 二審法院認為應該准許併為當事人調取的證據

3、一旦上訴 一審法院會將所有的案卷材料都移送到二審法院 所以不用再次提交

上訴二審法院時提供新證據有效嗎

10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在二審時提交新證據不行,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新證據的效力是有法院認定的。具體依據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3、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2、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起反訴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中國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1樓:諾諾百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第四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第四十六條 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

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

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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