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權利抵押嗎,我國物權法關於抵押權設立的基本規定

時間 2022-02-15 16:35:03

1樓:北京谷林樹律師

沒有「權利抵押」這個稱呼,但依照擔保法規定,有的權利(如土地使用權等),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設定抵押的。

【解答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第36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2樓:林允真

有權利抵押:指以不動產他物權為標的而設立的抵押擔保。由於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權利本身蘊含著不菲的價值,可以轉化為巨大的金錢利益,其擔保功能不容忽視。

我國權利抵押具有以下特徵: 1、權利抵押的標的物為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義務人對該權利有處分權; 2、權利人直接對抵押物的交換價值享有權利,以交換價值的實現即其變價金作為債權優先受償權的擔保; 3、抵押權的設定不影響標的之使用和處分,不以取得該權利為目的。 經過登記公示后土地使用的所屬關係和利用關係並不因為抵押權的設定而變化,原權利人可以繼續利用抵押物,從而顯著地擴充了擔保和用益功能

我國的《擔保法》有規定。

權利質押與權利抵押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質押,即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並以憑證上的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

權利抵押(right mortgage),指以不動產他物權為標的而設立的抵押擔保。由於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權利本身蘊含著不菲的價值,可以轉化為巨大的金錢利益,其擔保功能不容忽視。《日本民法典》369條永佃權、地上權可作為普通抵押權的客體,其他特別法還規定工業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等權利可作為抵押權的客體。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882條「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可以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他物權,侷限於土地使用權,有待於進一步的擴充套件。

我國物權法關於抵押權設立的基本規定

4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有明確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

當事人以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公證部門。

抵押權為不轉移標的物佔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一百八十二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範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一百九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一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   第一百九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一百九十八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

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二百零一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6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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