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老闆不同意我堅持要走不發工資我要怎麼做

時間 2022-02-22 16:40:07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你應該跟老闆索要你應得的工資,那是你付出過的勞動,應該得到回報按照我國《勞動法》及有關行政法規規定,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時,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工資報酬。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是指因用人單位生產或工作的特點,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宜以日計算,需要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長度(小時數)的一種工時形式。國家勞動部於2023年12月14日頒佈的《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以下簡稱《審批辦法》),對我國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實行條件、方式和審批辦法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審批辦法》第6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可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進行。企業需要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報經勞動行政部門履行一定的審批手續。應當注意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它僅是我國工時法律制度中的一種工時形式,實行這一工時形式的企業,無論選用周、月為週期,還是以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職工的平均月工作時間和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因而,本案中被告服飾公司以綜合計時工作制為由拒付加班加點工資缺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33條第2款第(4)項同樣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仍為公民謀生手段的今天,在不損害人身權利的前提下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最直接和最根本的目的。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按照法律或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要用法律跟你那可惡的老班鬥到底,不能害怕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只要有人證實你確實和老闆存在勞動關係都可以索取合理的費用,沒有合同一樣有效。還有你可以通過新聞** 求助,這個是最好最快速的辦法

3樓:匿名使用者

有無勞動合同都可以找勞動局掏說法(有同事證明你在公司勞動),一定要走法律程式,加班費,惡意扣除工資都能要回來!

4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費用應該正常支付,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苛扣員工工資,除非違紀違規。離職後,當月的工資應該結算。去勞動監察大隊提出仲裁吧。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說,你還可以得到雙倍的工資。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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