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兩年沒交保險提出辭職了,並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下,勞動者還可以找其他工作嗎

時間 2022-02-22 21:55:03

1樓:沐霖情感理療閣

工作兩年沒交保險,提出辭職並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找其他工作的,因為原單位已經終止合同。

2樓:荊萊

沒交保險,可以向當地的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職工提出辭職,單位應當批准辭職。

辭職後,勞動者可以再找其它工作。

3樓:夏天**

工作兩年沒交保險,這是企業違法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賠償,完全還可以再找其他工作

4樓:112333束脩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保險,已經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

在仲裁期間勞動者當然可以另外找工作,畢竟勞動者屬於弱勢群體,需要收入要吃飯的。

5樓:錦繡前程海岸線

勞動仲裁是幫助勞動者拿到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者是可以再找工作的。

6樓:分享的知識最有用

可以,你可以繼續找工作,等待仲裁結果就可以了,讓前一個單位人力給你補交社保什麼的

7樓:月壇

在勞動仲裁期間,你完全可以繼續找你的工作和這個是沒有什麼關係的。你原來的單位又不給你發錢。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正式簽了合同的那種,基本的三險肯定是要交的,不然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正在勞動仲裁,當然可以找其他工作

9樓:

勞動者可以在勞動仲裁以後尋找適合自己的工作

10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以後可以找任何工作。這個和別的沒有關係。

11樓:陽光的江南小馬

可以,只要你的勞動狀態不在前單位就可以的

12樓:我是莊師傅

肯定的,這個不耽誤你找新的單位上班。不衝突的。

13樓:木子

可以的,等那邊通知的過程中你可以找其他工作。

14樓:上官尚

可以這對你找工作沒有影響。

15樓:無級abc老師

工作兩年沒交保險,提出辭職並申請勞動仲裁情況下勞動者。

16樓:

工作兩年沒交保險,提出辭職了,並申請勞動仲裁了,還可以找別的工作嗎?這個你要向律師諮詢一下就知道結果了。

工作好幾年,未籤勞動合同,沒交保險,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7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可以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8樓:seyen媛

提供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的方法:

首先需要確定自己的案件是否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即仲裁委處不處理自己的糾紛。根據相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處理以下六類案件: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注意:單就補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委不會處理,此類案件由社保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處理。

確定自己的案件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後,就開始準備申請仲裁的材料,一般需準備以下材料:

1.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原件,份數:根據被申請人的人數+2);

2. 申請人身份證明(影印件,份數:1份);

3. 被申請人身份證明(或註冊登記資料)(影印件,份數:1份);

4 證據材料(影印件,份數:根據被申請人的人數+2)。

如果群體性案件(勞動者十人以上),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員工推舉代表書;

(2)申請人仲裁請求明細表。

如聘請了律師,還需提供如下材料:

1. 授權委託書(原件,份數:1份);

2. 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律師的,提交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師證據影印件,函原件,份數:各1份);

準備好材料後,再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視窗遞交上述材料,申請立案。仲裁委收到材料後一般會在5日確定是否立案。

仲裁委受理案件後,會組庭並安排**時間,將相關材料和**通知書分別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你拿到**通知書後,便要準備好證據材料原件,到時按時出庭參加庭審。如果有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和證據材料,最好提前研究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和證據,以便在庭審時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進行辯論。

**時,仲裁委會先主持雙方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仲裁委才正式**審理,審理一般分四個階段,分別是:庭審調查、庭審辯論、最後陳述、調解或裁決。庭審時不要緊張,根據仲裁員的提問和指揮回答問題,參與庭審即可。

開完庭後,仲裁委一般不會當庭裁決,而是要過一段時間。仲裁委作出裁決後,會通知當事人去取仲裁裁決書,有的也會直接寄過來。

仲裁裁決書有兩種,一種是終局裁決,這種裁決用人單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而勞動者不受此限制,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另一種是非終局裁決,這種裁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服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另附上終局裁決的情形:

下列勞動爭議,除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收到仲裁裁決書不服要起訴或申請撤銷的,需注意時效限制,即向法院起訴或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時限,向法院起訴的,需在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提起,申請撤銷的,需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後30日內提起。

如是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但用人單位沒在上述期限內起訴的,勞動者也沒有起訴的,仲裁裁決書就生效了。這時如果用人單位不按仲裁裁決書確定義務履行,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9樓:

1、找到好單位就辭職,沒找到好單位就只要雙倍工資、補交社保、住房公積金吧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

僅供參考,請找當地律師

20樓:匿名使用者

提供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1、用人單位不與你籤勞動合同,你可主張從入職的第二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切記:

是主張雙倍工資,主張工資的訴訟時效是離職後一年內,當然在職肯定在訴訟時效內)

2、用人單位不給你繳社保,可主張用人單位為你補繳從入職之日起的社保,法律依據:社全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八十六條。如勞動仲裁不受理,改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如果你要辭職,可以用人單位不繳社保為由,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通知,可直接走人,並可主張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你工作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6個月以下按半年計。

【勞動關係 舉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1樓:胡圖虎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只有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此外,您在辭職後,可以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的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請求用人單位再支付支付11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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