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不管勞動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樓:王元頁
現在不論正式工、臨時工,都要有書面勞動合同,都要交社保入職一個月內,單位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繳納社保入職一個月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一年內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補償。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82條
單位不繳納社保,可以隨時辭職,要求單位支付工作年限補償。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38.47條
一般的臨時工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有相應的保險
3樓:言子o幢
自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所謂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對於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十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也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本人提出要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臨時工是否也應該繳保險?新勞動合同法是否就是新勞動法?為何沒有關於保險的條款?
4樓:匿名使用者
1、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期的概念,是與固定工、合同工相對應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
2、「臨時工」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之前的一個概念,與「正式工」相對應。在現實中仍有大量的單位在使用「臨時工」概念,也仍然有很多用人單位在使用「臨時工」。隨著《勞動法》的頒佈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勞動力市場日益成熟,所謂的「臨時工」和「正式工」已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臨時工」這一概念已經退出歷史舞臺。
如果說職工之間有什麼區別的話,那只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的區別。
3、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以「臨時工」與「正式工」來加以劃分和規範,而是規定雙方都應當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此來規範雙方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目前企業所說的「臨時工」概念,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指企業招用勞動期限較短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而言。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同樣應簽訂相應期限的勞動合同。
因此,所謂的「臨時工」與「正式工」的區別只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但都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圍,都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相應期限的勞動合同。
5、關於社會保險,專門有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來規範和調整,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5樓:重慶市王律師
1、現在法律上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了,只是實際生活中還經常叫臨時工。臨時工應當與正式工享受同等待遇,所以企業也必須繳納保險。
2、大家口中的新勞動法的全名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由於該法對《勞動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改,所以很多人都叫它新勞動法。
3、該法裡面是有關於保險的條款的。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補充:1合同不是各持一份嗎?廠方說需要勞動部門蓋章,之後沒了下文。
在訴訟時,仲裁委和法院都會要求用人單位拿出合同的存稿。當然,你必須證明有勞動關係
2、如果在外找到工作,又簽了合同,合同有效嗎?
合同有效,但會承擔雙重合同的責任。而且用人單位一般都會要求你出示解除合同證明。
3、在新工作崗位出了工傷事故,應該誰負責?
新單位負責。
4、我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廠裡補繳勞動保險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當然可以
5、勞動爭議有調解,仲裁,訴訟的說法,我該怎樣選擇?
調解不是必經程式,仲裁是必經程式,先仲裁,後訴訟。
6、現在我手裡的證據不多,只有工資卡,職工食堂就餐卡和廠裡的出入證,至於參加工作的年限,如果廠裡拒不出示以前的合同,那只有在一起的同事可以相互證明了。如果打官司,以我現有的證據,能打贏嗎?
現有證據算比較充分的了,如果廠方這時說沒有合同,那就會被處以雙倍工資的懲罰,他們沒有那麼傻。
臨時聘用人員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交納社保嗎
6樓:煥煥最可愛
臨時聘用人員,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是不能要求單位繳納社保的,因為法律沒有強制要求。但工傷保險,一般公司應該給繳納,因為發生事故,如果不繳納工傷保險,公司要自己賠償的。具體參照如下幾條:
一、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7樓:匿名使用者
只告訴你有關規定:
在咱們國家,所有用人單位只要用工,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確定後就必須給員工購買社會勞動保險,這是社會勞動保障法規定的,也是強制性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3個月以上,用工單位就必須為員工交納社保,可以同用工單位協商解決。
9樓:檔案傳知
沒有超過3個月就可以不繳納。
10樓:書蟲的牙
一、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綜上,臨時聘用人員,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是不能要求單位繳納社保的,因為法律沒有強制要求。但工傷保險,一般公司應該給繳納,因為發生事故,如果不繳納工傷保險,公司要自己賠償的。
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公司可以給員工買5險嗎
11樓:蓋普希金
在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可以給員工繳納社保。
公司給員工繳保險需要到社保局辦理,需要的手續及流程:
(1)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表內各欄加蓋公章;
(2)提供本單位有效工商營業執照、企業**證、法人身份影印件、地稅登記證附本影印件;
(3)將本單位參保人員按(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各欄要求填寫準確。
現實中,很多公司勞動合同簽訂比較遲,但保險會交的比較及時;因為用人單位未交工傷保險,若員工出了工傷事故,用人單位需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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