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問題,有沒有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時間 2022-02-23 07:05:02

1樓:駝絨色特

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勞動爭議處理程式

(一)勞動爭議協商

(二)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1)申請。

2)受理。

3)調查。

4)調解。

5)製作調解協議書。

(三)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是一個公正的第三者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評斷。

(四)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紛要及時、正確地加以解決。

注: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勞動保障監察程式。

2、目前兩個程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2.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於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2按照勞動監察程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於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援,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2樓:王元頁

單位解僱你應該給你離職證明,去申請失業金

你病假期間的社保應當由單位承擔

你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3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存在《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因此,你原工作單位的做法是不符合《勞動法》 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對仲裁不服,還可以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糾紛問題

4樓:華律網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法方面的法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5樓:周律師說

你好,辭職是員工的權利。你這種情況正常離職是不需要賠償的。同公司的這種約定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

6樓:匿名使用者

一、不需要賠償違約金。這種規定是違法的

二、正常索要證件,如果不給建議申請勞動仲裁。

三、你應該正常解約,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ps:為什麼要同意把證件押給用人單位,正規單位都不會這麼做吧。法律常識呢。好好看看勞動合同法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7樓:sky法律愛好者

你好,這種情況是不需要賠償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只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單位是不能扣押勞動者的任何證件的,如果需要詳細解答,加1277585186

8樓:保竹青闕裳

你完全可以不用理他,公司拿你一點辦法都沒有。他說的這個培訓,從法律上來說屬於上崗培訓,不是勞動合同法裡面的

專項培訓

,所以你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有沒有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9樓:武珈藍許

1、首先,你需要證明你的勞動關係存在及其期限;

2、在證明第一項內容後,企業不能僅以其與其他員工簽訂的3年期6個月試用期的合同來證明你也是期限3年試用期6個月的合同。單位必須提供與你簽訂的合同,證明他簽署了合同並且期限是3年,且6個月試用期。

3、單位在證明了與你簽訂了合同,期限3年,使用6個月的情況,還應當舉證證明你不合格。

4、社保應當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交納,不區分試用期或者非試用期;

5、雙倍工資是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1個月期滿之次日起計算雙倍工資。

10樓:ycl於春林

你好:給你提供了一個關於」勞動合同期滿未辦理終止手續應視為續訂合同「的案例。

[案情簡介]

孫某,某聯合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職工。2023年12月孫某與該公司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在合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公司發**,由孫某提出申請,公司批准,雙方每兩年續簽一次合同。

2023年6月,孫某因勞動強度過大遞交了辭職申請,但公司未予批准,並極力挽留。為此,孫某又收回了辭職申請。2023年12月,又到了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但公司並未提出終止或續簽合同的要求,孫某也未再過問。

2023年3月,公司因孫某曾提出辭職為由終止了孫某的勞動合同。並從4月份起,公司停發了孫某的工資。孫某力爭無果,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與該公司補籤勞動合同,由公司補發其被停止工作期間的全部工資。

[處理結果]

1、公司應自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與孫某續訂勞動合同。

2、公司補發孫某2023年4、5、6三個月基本工資,共計1380元整。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終止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爭議的焦點是企業終止孫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7條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可見,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由雙方平等協商。本案中,公司在雙方合同期滿時並未與孫某辦理終止勞動手續,而是在雙方事實勞動關係存續一段時間後,才提出終止以前的勞動合同,這種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也缺乏平等協商的程式。按照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公司與孫某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期間終止其勞動合同的做法不當,停發孫某的工資也是錯誤的。

此外,公司以發**的形式,要求孫某申請後由公司批准,這種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規範的,違反了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希望滿意並採納。

勞動合同糾紛問題?

11樓:常有才

這很明顯是變相的讓你主動提出辭呈的做法。公司不會主動解僱你,那樣他會損失不少賠償。

作為員工,我建議你繼續裝傻,比如問你們負責班車的領導,為什麼我的證件無法乘坐班車了。或者說是班車是怎麼回事,到我上車的站怎麼不給我開門了?這是什麼原因呢?

讓領導幫助協調一下。看看領導是什麼反應?如果明確的回覆你不讓你坐班車讓你自己想辦法來上班。

一定要錄下來,並問清原因。

這樣做也是為了確定公司對你的態度,明確的態度與立場讓你搞清楚後你才能考慮是否要進行勞動仲裁。並且這些也會成位你的證據之一,對你有利一些。

如果你實在不想離開這個單位,那你就在公司附近租個房子住方便自己上班,就算沒事做,天天去公司裡轉悠也算是到班了,就有工資。這樣想你的心裡或許會好受一些。

12樓:zat張愛堂

你如果認為公司在故意刁難你,準備要走司法途徑解決的話,那你一定要收集好公司對你刁難的證據材料,因為你要起訴公司,要憑證據說話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13樓:

因目前還屬在職狀態,需正常上下班,堅持到仲裁**。

14樓:古赩馮三詩

1,公司無權直接轉崗降薪,否則違法,你可以不接受並向勞動部門投訴。

2,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你不能勝任目前工作,公司應對你培訓或轉崗,還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支付補償金給你。

3,另公司轉崗的,除非勞動合同上有約定轉崗按轉崗工資,否則即使轉崗也不可降你原先工資,否則違法。

15樓:虞慶富為

一、不需要賠償違約金。這種規定是違法的

二、正常索要證件,如果不給建議申請勞動仲裁。

三、你應該正常解約,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ps:為什麼要同意把證件押給用人單位,正規單位都不會這麼做吧。法律常識呢。好好看看勞動合同法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沒有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申請仲裁,沒有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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